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尊重被征收人意愿”的原则,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然而在具体的征收中,违反上述补偿原则的情况却是时有发生,征收方不仅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低,还会为了达到征收目的,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从原则上来说,房屋被违法拆除后,理应要按照《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中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赔偿,至少不能低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获得的补偿利益。但从当事人反映的来看,给予的赔偿往往都非常的低,而且极个别的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中也只有几百元一平方米。那么按照几百元一平方米对被征收人进行赔偿是否合理呢?
林某是福建省某市某区人,其在当地拥有一处房屋,后来随着城镇化不断的建设,当地相关部门开始征收林某房屋所在内的土地,并在村庄内发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但是对于此次征收补偿标准,林某却是极为不满意的,其认为,如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标准对自己进行补偿的话,那么其以后的生活水平肯定还会不如现在,所以林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搬迁后,本以为征收方会提高补偿,但是让林某没有想到的是,区政府在没有与林某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便组织大量人员将林某家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由于林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并没有在村庄内生活,所以区政府在强制拆除林某家的房屋时,林某并不知道,也没有人告知,直至一年之后,林某才得知自己家的房屋早已被区政府给强制拆除了。
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林某针对区政府的强拆行为便自行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自己房屋的行为违法,并且还提出了国家赔偿。在林某看来,法院肯定会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但是让其没有想到的是,法院虽然确认了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但是对于赔偿结果,林某却是十分的不服,法院只判赔每平方米按12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在林某看来,这赔偿标准很明显不合理,虽然自己家的房屋长期没有人住,但是也不至只按12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在拿到一审判决书之后,对于准备提起上诉的决心也是十分坚定的,但是其又深知二审的重要性,所以对于法律知识有所欠缺的林某来说,也不敢贸然提起上诉。因此在思索之后,为了能拿到合理的赔偿,其便决定找一位专门做征地拆迁案件的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随后,其便通过网络且经过多方对比之后联系到了专门打行政诉讼、征地拆迁案件的凯诺律师,并在与凯诺律师沟通几次之后,随即就委托了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在介入该案件之后,通过林某所提供的材料,以及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凯诺律师把整个案件从头到尾又进行了详细地分析,之后凯诺律师针对林某的案件专门制定了一套维权方案,按照该维权方案,凯诺律师随即就指导林某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书。
在庭审中,凯诺律师对于超出登记面积之外的附属房不是违法建筑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其认为,所涉及的145.44㎡附属房屋建于2008年,而厨房、卫生间建于上世纪70年代,房屋自建成之后,林某并没有收到过任何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而且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并不属于此案的审理范围。
其次,一审法院按照《关于同意B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价值,标准过低,如果按照该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或赔偿,那么必定会导致林某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况且,由于区政府突然强制拆除了林某的房屋,这直接导致林某屋内财产损失无法认定,对于室内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法院以推理的方式对屋内损失进行推定,也明显不合理。
再者,虽然区政府一再强调林某的房屋是其在征收期间建成的,赔偿应当要减少,但是其并没有拿出证据来证明林某房屋是在征地期间建成的。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裁定,并发回重审。
关于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这里的直接损失不仅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临时安置补助费,还包括搬迁费、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等。也就是说,从原则上来说是法院判赔的标准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获得的补偿的,如果低于补偿,则明显不公平、不合理。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了,可赔偿标准却十分的不合理,甚至以是违法建筑为由不予任何的补偿或赔偿,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应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争取合理的赔偿,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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