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当事人在一审中怠于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但在二审中提出的,应否予以准许
(2020)最高法民申6379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一审阶段即可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阻碍其向一审法院申请笔迹鉴定的事由,但其怠于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且无故缺席一审庭审,视为其放弃相应的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二审法院据此不准许其提出的笔迹鉴定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3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裕堂,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亿赛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发展大厦19楼A、E-K室。
负责人:邓兆堃,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文,该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裕堂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亿赛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亿赛公司管理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8)粤民终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裕堂申请再审称,(一)亿赛公司管理人提交的《付款报销审批单》落款日期是2014年4月25日,《收据》落款日期是2014年5月19日,而刘裕堂已于2014年2月28日前从亿赛公司处离职,之后处于失业状态。刘裕堂从未收取该笔还款,不可能签署这两份单据,也不清楚两份单据的来源。《付款报销审批单》《收据》中“刘裕堂”的签名并非刘裕堂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摹仿、伪造,一审法院对上述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未经质证。(二)2014年11月20日刘裕堂向亿赛公司管理人提交的《申请人接收债权人材料清单》中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不存在刘裕堂下落不明、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的情况。一审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裁定中止审理本案,刘裕堂于2017年9月14日递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代理本案。一审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恢复审理时没有通知刘裕堂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给刘裕堂及其代理人寄送恢复审理裁定书等材料,最终在刘裕堂没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剥夺了刘裕堂的辩论权。二审法院对刘裕堂提出的笔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亦剥夺了刘裕堂的辩论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四、九、十项规定,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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