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开年不久,就收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一份判决书。由K市海关缉私局侦办,K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终于迎来一审判决。三名被告单位和三名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这是又一起典型的中国式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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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指控:2011年至2017年间,三家被告公司通过被告人刘某、郑某、陈某安排公司员工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向Y省财政厅骗取免税进口花卉种球指标,后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免税进口的百合花种球销售牟利。经鉴定,上述公司2011年至2017年对外销售免税花卉种源合计人民币2.89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510.7万元。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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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起诉至法院且即将要开庭审理时,家属委托我介入辩护。面对数百本案件卷宗,我带领团队加班加点的仔细研阅。经过会见当事人特别是经过系统检索、研究国家的相关政策文件,我们认为Y省当地的文件跟中央文件相违背,当事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加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以上法定刑便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指控偷逃税额超过3500万认罪认罚毫无意义,于是便和当事人一道确立了“背水一战、无罪辩护”的应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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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这是一个系列案件,存在同样情形和类似情况的还有多起案件,且都集中在K市中院审理,因此其他案件的处理情况对于我们的案件具有重要影响。我们除了要考虑自己的案件外,还要密切跟踪其他案件的审理情况。我决定前去旁听在先开庭审理的案件,提前了解检方的观点、辩方的观点和法院的态度。但令人遗憾的是,我旁听的那个案件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

鉴于此,我立即跟主审法官书面申请在先审理的案件暂缓判决。因为一旦形成在先判决,会将后面的案件置于未审先判的境地。令人欣慰的是,在跟主审法官当面沟通时,其明确答复:他们会等这个系列案件全部开庭完毕后,集中研究和判决,不会因为某个案件的被告人认罪认罚就先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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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我和主办检察官和主办法官沟通的感受是,双边均认为定罪毫无争议。直到正式庭审,我和包括北京、Y省当地的全部辩护律师都进行无罪辩护时,检方出庭人员还仍然相当不以为然,庭审对抗气氛十分激烈。本案经历了多次庭审,期间辩方提交了多份证据和上级政策文件。《中国花卉报》等媒体对案件进行了公开报道,我个人多次在微博、今日头条等自媒体平台陈述冤情,北京的律师同行还邀请国内权威法学专家进行了专项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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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当事人、辩护律师和包括法官在内的体制内力量的共同努力,法院终于在庭审结束后陆续对所有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系列案件的所有被告人全部都被取保候审、释放回家。因为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且系海关总署移交督办,此后又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审理期。2019年8月庭审已经结束,但直到2025年12月底才正式判决。在此期间,我本人除了向最高法、最高检、海关总署、Y省和K市的相关政法领导寄送《反应材料》,还多次跟承办法官检察官当面沟通、极力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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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最主要的辩护观点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涉案花卉种球本来就可以免税进口,且经合理培育后可以依法对外销售而无需补税。国务院“国发(2015)27号文”正式取消了“农业种子种源进口免税审批”。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种用种子免税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免税进口的花卉种球经“合理培育”后可以对外转让、销售。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只要进口种源的最终用途是“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即可免税。涉案种球符合免税进口、免税销售的条件,Y省的所谓“免税进口花卉种球指标”本质上是地方落后监管方式的产物,其法源依据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因跟上级国家政策相违背,没有法律效力。即便当事人确有违反,也属于行政违规,不属于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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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律师的辩护观点,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如此回应:“辩方提交的上述材料及相关规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已充分注意”、“综合考虑政策法规变化、少部分免税进口的百合花种球省外销售的情况等因素,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我们认为,这种回应属于典型的虚晃一枪。因为所谓“政策法规变化”全部发生在提起公诉之前,并非审理过程中发生的变化。更重要的是,这种政策法规变化代表了一种监管趋势和政策导向,判决被告人有罪无疑直接违逆、冲撞了国家的政策导向。

我的当事人是农业部第一批公派出国留学的种子专家,也是国内花卉行业的翘楚,因为这个案件曾经被羁押两年多,旗下的企业一度陷入重大危机。这个案件也波及到国内自Y省进口花卉种球的数万业者,不少种球贸易商为享受免税政策已改由其他省市进口,然后再转运至Y省销售。近年来,经济形势遭受内外因素的轮番冲击,很多民营企业原本就左支右绌、举步维艰。无论是从维护司法公正还是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这个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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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偷逃税款数额巨大的除了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要并处偷逃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审法院在认可检方指控事实、认可当事人主犯身份的基础上,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且没有并处罚金,不仅帮助当事人保住了可贵的自由,而且为当事人谋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虽然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法院未能直接判决无罪,搞了人为折衷,但是一审法院在实质上已经认可了我们的无罪辩护意见。

跟检方指控相比,本案的辩护取得了重大成效。整体上,这毫无疑问是一起重大的成功辩护案例。但我仍然为当事人未能获得无罪判决感到遗憾。我始终认为,罪与非罪,判若云泥,司法判决不应模糊边界。法院只有勇于判决无罪,才能真正彰显自身的价值。和稀泥有时会让正义之光褪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