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的第一个庭审,便迎来重大利好!随着一声法槌落下,这起指控金额高达2.4亿元、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诈骗大案终于落下帷幕。法院当庭判决检方指控的诈骗罪不能成立,改以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我的当事人、一家软件公司负责人四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在此之前,所有的公司员工要么当庭缓刑释放要么直接实报实销。
江苏一家公司开发了一款远程监控软件并持续经营了近二十年。在管理端电脑和被管理端电脑分别安装该款软件后,通过管理端电脑可以实时查看被管理端电脑的桌面情况并可以对被管理端电脑进行远程操控。这款软件按照规定在监管部门进行了备案,拥有合法的销售许可证,拥有众多的合法应用场景,多家政府机关和国有公司均是其长期忠实用户。国内市场上,至今仍有多款功能类似的软件在公开销售。
转折点发生在大约三年前。自那时起,陆陆续续有国内多家公安机关赴公司调查取证。理由是,在查处一些电诈案件时在被害人电脑上发现了疑似公司开发的软件。经调查核对,公安机关认定共有2.4亿元的诈骗行为涉嫌利用了该款软件。检方认为,公司明知有电诈分子利用软件诈骗仍公开销售软件、继续为被调证用户提供后续服务,构成共同诈骗。检方将2.4亿全部指控为公司的诈骗金额,据此对公司的负责人和员工提起公诉且认定公司负责人为主犯。
当地有关部门对这起案件的调门起的很高。不仅有省级政法部门的批示和督办,而且对多名被告人采取了指居措施。我的当事人结束指居后,先后被羁押在四个不同的看守所,多方齐下诱迫当事人认罪认罚。几乎所有的办案期限全部用尽,犯罪金额也从几千万不断滚动、累积到逾亿元。结合国家当前打击电诈的高压态势,这起案件的辩护注定是在巨大的压力下艰难前行。回过头来看,我认为我们在这起案件中做对了这样几件事,从而有力推动了案件的转向和改判:
其一,吃透案情,坚定不移的无罪辩护。早在侦查阶段,公司负责人家属就经其他律师同行引荐,辗转找到我咨询求助。听完家属案情介绍后,我当即断定本案的定性很可能错误,存在较大的辩护空间。随着了解的深入特别是研阅完卷宗材料后,我的无罪意见更加笃定。
在案证据不仅不能证明当事人有明知而放任的主观故意、明知而帮助的客观行为,甚至不能证明指控的诈骗行为客观上确实发生。因为仅有被害人一方的陈述,诈骗嫌疑人并未到案且大多缺乏对应的转款记录。
法理上,公司软件根本不能远程安装,除非进行破解改编或借助第三方木马、病毒,否则不可能被境外电诈分子利用。介入因素足以切断因果链,软件仅系中立的技术工具。更加重要的是,公司主动将软件服务器数据定期报送给公安机关,主动将用户信息和软件运营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软件某种程度上已变成了公安机关反诈的预警和侦查工具。公司人员根本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有了专业自信,就有了说服当事人和家属的底气。在这个案件中,没有一个人在庭前选择低头认罪。我们在法庭上无罪辩护的坚定决心,是案件得以最终改判的重要原因。
其二,分进合击,团结一致的组团辩护。考虑到本案的一体性,一人有罪则全体有罪,我成功说服家属进行组团辩护。我在为公司负责人辩护的同时,律所派出多名律师为公司员工辩护。辩护律师来自同一家律所且由一人主导的好处显而易见,因为可以采取协调一致的辩护策略,彼此间容易形成辩护合力。比如本案中,公司负责人和员工被人为分成三个案件,分化孤立、各个击破的意图不加遮掩。为此,全体辩护律师一致反对分案、一致要求并案,未果后在庭审中一致申请其他被告人出庭作证。本案的诸多程序辩护事项,所有辩护律师都是一致行动人。在证据问题和法律定性上,所有律师互相补充,一致无罪辩护。
其三,争取外援,恰到好处的庭外辩护。庭外辩护不仅是投诉、举报,还包括借力、争取。公司跟属地监管部门保持了长期协作关系,软件也被多级公安机关使用。为此,我多次奔赴属地监管部门和有关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取证,有关部门不仅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取证线索和辩护方向,而且在我们的说服下向办案部门寄送了多份监管材料,有力证明了公司始终配合监管、定期报送数据的事实。针对案件存在的问题,我除了向办案部门的上级领导撰写《情况反应》,还书面吁请公司属地党政部门关注辖区民营企业的遭遇。此外,我还多次在自媒体平台上公开披露案件问题,邀请部分律师同行和热心人士旁听庭审、撰写旁听记录。
其四,刚柔并济,孜孜不懈的庭下沟通。法庭永远是律师的主战场,专业技术永远是律师的立身之本。只有建立在有理有据基础上的激烈对抗才会赢得司法人员的尊重。离开了法庭上有理有据的辩护,庭外的动作就变成了变味的行为艺术。与此同时,如果只知道在庭上对抗却不知道在庭下沟通,一竿子到底却无法回头,往往也起不到理想的辩护效果。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本案的核心逆转发生在开庭审理、无罪辩护之后,但最终尘埃落定、落袋为安却是在一连串的庭下沟通之后。
在庭前沟通时,检察官对诈骗定性显得信心十足,法官也率真表态认为定性诈骗没有问题。是庭审扭转了案件的走向,动摇了法官的心证。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我本人提交了书面辩护词,从管辖异议、违法分案、证据收集不合法等程序问题,到电子数据可能被混同被污染、勘验笔录缺失等证据问题,再到无法证明诈骗事实确曾发生、无法证明系利用公司软件诈骗、无法证明被告人明知而放任等事实问题,再到本案不符合诈骗犯罪构成的法律问题等,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无罪理由。与此同时,我们通过跟公安、检察和法院的多侧面沟通,获知当地判决无罪的概率几乎是零。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决定先让个别员工律师试探性的抛出更换非控之类的轻罪和判处缓刑的建议。没想到,主审法官当即表示愿意研究。此后,如前文所述,公司所有员工对法官拟判决的非控罪名认罪认罚,全部当庭释放回家。但对于公司负责人,公检机关仍未放弃诈骗指控,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又补充了大量的新证据。只不过在员工已被判处非控罪名的情况下,继续指控公司负责人诈骗罪更加苍白无力。与此同时,由于法官对公司负责人的定性并未松口,我们摆出了一幅继续无罪辩护且坚决上诉、申诉的态势。僵持过程中,我和主审法官又有数轮的电话沟通。
双方博弈到最后一刻,转机发生在第二次开庭前数小时。法官明确排除了判决缓刑的可能性,但表示可以考虑判决非控的罪名。法官进一步表示,如果认罪认罚可以判处四年九个月,如果不认罪认罚将会判处五年六个月。我则以“如能进一步降低刑期和罚金,会尽力劝说当事人认罪认罚,促成案结事了,避免上诉申诉和信访”为由进行量刑辩护。经过数轮拉锯,终于在开庭前半小时达成了“判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二十万”的结果。判决不仅极大的减轻了当事人刑责,而且保住了巨额的公司资产。当事人和家属对此都非常满意。
这起案件无疑是一场硬仗。在介入辩护的近两年时间里,我和整个律师团队始终保持无罪辩护的初心,坚毅且有策略的进行了应对并最终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这起案件再次警示社会:民营企业一定要重视法律风险防范,遇到刑事问题一定要寻求专业帮助,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因为对法律的侥幸就是对自己和家人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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