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申请前提与核心要求
企业在英国申请专利,需首先明确可专利主题范围与核心限制。根据英国《专利法》及相关公约要求,所有技术形式的发明均具备专利申请资格,但以下类型被明确排除:方法类(包括精神行为、游戏玩法、商业运营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商业利用违反公序良俗的发明。
申请需关注 “宽限期” 规则:发明在申请日前 6 个月内的特定披露不影响新颖性,具体包括两类情形:一是因他人非法获取或违反保密义务导致的披露(直接或间接源自发明人);二是在指定国际展览会上的展示披露(需申请人提交相关声明及证据)。需注意,英国及欧洲专利局(EPO)均无强制要求申请人向专利局披露 prejudicial 在先公开或文献的义务,但 EPO 要求申请人提供部分优先权申请的官方检索结果(日本、英、美申请或 EPO 已出具检索报告的除外),未履行该义务无直接法律后果,但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申请人需遵守相关披露义务。
二、申请途径与关键流程
(一)申请渠道选择
企业可通过两种核心途径申请英国专利:一是直接向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提交申请;二是通过 EPO 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并指定英国(该类专利授予后需在英国生效)。两种途径均需满足 “单一发明” 原则,禁止双重专利 —— 若两项或多项英国国家专利申请(或英国国家专利与指定英国的欧洲专利)针对同一发明、具有相同优先权日及申请人,UKIPO 可拒绝其中部分申请或撤销已授予专利。
(二)优先权与申请后程序
申请时可主张优先权,相关权利争议可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是在专利申请阶段由 EPO 或 UKIPO 单方处理;二是在专利授予后的撤销程序中进行双方争议解决。
专利授予后的反对机制需重点关注:对于 EPO 授予的指定英国的欧洲专利,第三方可在授予后 9 个月内通过 EPO 提出反对;对于 UKIPO 直接授予的英国专利,第三方无专门的授予后反对程序,仅能通过 UKIPO 或法院申请专利撤销。若对 UKIPO 或 EPO 的申请相关决定不服,可上诉至英国专利法院(Patents Court),UKIPO 可将复杂争议移交该法院审理(借助其证据披露与事实审查规则)。
三、申请后核心权益维护
(一)专利期限与延长
英国专利的基础保护期为申请日起 20 年。针对医药或植物保护产品,企业可申请补充保护证书(SPC)延长保护期限,最长可达 5 年(或自产品授权日起 15 年,以较短者为准)。SPC 申请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基础专利由 EPO 或 UKIPO 授予且在英国有效;二是产品已获得英国市场授权(可基于原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授权转化的英国授权,或英国药品和医疗产品监管局(MHRA)直接授予的授权)。需注意,SPC 存在 “制造豁免”:英国本土企业可在 SPC 有效期内,为出口非英、非欧盟、非马恩岛市场制造仿制药,或在 SPC 到期前 6 个月为英国市场备货。
(二)专利修改规则
专利授予后,企业可向 UKIPO 申请修改,但申请会通过 UKIPO 官网及公报公示,第三方可提出反对。在专利撤销或无效程序中,法院可酌情允许修改,但修改需遵守严格限制: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披露范围、不得扩大保护范围、若为弥补无效缺陷需确保修改能实质性解决该缺陷,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需获得说明书支持。需特别注意,若专利在一审被撤销前未申请修改,上诉阶段通常会被拒绝修改申请。
(三)所有权与争议解决
企业需在专利申请阶段明确所有权归属,若涉及所有权或优先权争议,可在专利授予前或授予后 2 年内向 UKIPO 申请权利确定。对于复杂的事实争议,UKIPO 可将案件移交专利法院处理,确保争议得到全面审查。
四、企业出海特别注意事项
1.竞争法合规:专利许可条款需符合英国竞争法,禁止价格固定、产量限制、客户划分、限制被许可人使用自有技术等反竞争条款,否则可能导致条款无效或面临罚款。英国现行有三类国内豁免规则及延续至 2026 年 4 月的欧盟技术转让豁免规则,企业需提前核查许可条款合规性。
2.边境保护措施:为防范侵权产品进口,企业可向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HM Revenue & Customs)提交行动申请(AFA),申请需提前 30 个工作日提交,明确货物及专利信息并承诺承担扣押相关费用。货物被扣押后,企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继续扣押或销毁。
3.标准必要专利(SEP)特别规则:若专利为技术标准必要专利,企业需遵守 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义务。英国法院有权确定全球范围内的 FRAND 许可条款,若实施方侵权却拒绝接受 FRAND 许可,法院可颁发禁令;企业作为许可方需秉持善意谈判,避免因在其他司法辖区申请禁令施压而违反 FRAND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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