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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曰语云|出品
今年4月份以来,重庆亿万富翁何某某诉澎湃新闻、城市青年网、宾曰语云、记录刘杰等媒体、自媒体名誉侵权案,先后在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开庭。
11月上旬,渝北区法院判媒体全部败诉。法院认为,媒体使用“淫乱”一词描述其行为构成侵权。主审法官、民一庭副庭长李超法官以“小偷”作比:即便某人曾因盗窃被判刑,媒体在报道其其他行为时也不能称其为“小偷”,否则即为不当。
主审法官、民一庭副庭长李超法官在11月3日、11月11日的案后答疑中多次指出,“无论何某某到底做了多少淫乱的事情,多少不正当的行为,媒体都不能用‘淫乱’去评价他”。
那么,何某某到底做了多少淫乱的事情呢?除了与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女检察官王某某通奸生子,与女教师何某成为情侣被法院公开谴责,辩称与女推销员许某“自愿发生性关系”被指控强奸,被公司部门经理指证带女医生到大酒店开房……作为重庆市著名企业家,曾经的小学名誉校长、“重庆市优秀政协委员”、“重庆市社会贡献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社会服务贡献先进个人”,妥妥的公众人物,何某某与做中央空调生意的陈某第一次见面就想霸王硬上弓,甚至被指连家中的保姆都不放过……
01:法庭上甩出的“王炸”
在8月11日的庭审中,宾曰语云当庭甩出“王炸”。
·第一个“王炸”:保姆的证言
在李某与何某某的离婚诉讼中,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李某先后三次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2013年12月12日渝北区法院第四审判庭的调查笔录证实:证人熊某某证明,2011年11月底12月初,她到何某某家里做保姆的第六天的晚上10点多“我正准备睡觉,何在二楼说手机不见了,让我帮他去三楼找,然后他就跟我强行发生了关系”。
李某离婚案合议庭成员中,审判长陶某现在是民三庭审判员,审判员杨某跃现在是民三庭副庭长,审判员余某勇现在是民一庭审判员。
这份笔录的询问人书记员贾某贤现在是渝北法院民一庭审判员,记录人王某是民二庭审判员。
·第二个“王炸”:何某某公司的部门经理余某云证言“很多保姆反应何对保姆动手动脚”
2013年12月12日渝北区法院第四审判庭的另一份调查笔录证实:原告某某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部门经理余某云证实:“他家经常换保姆,我不知道原因,我是按正规机构和程序选人,然后让李某看,同意后就上班。后来很多保姆反应何对保姆动手动脚。我了解何只要是女人都不放过。有个保姆 50岁左右,建锋厂的跟我说过,保姆一般都是早上做清洁,做饭,中午李某回来吃饭,何也中午吃过就走,保姆买菜回来何让保姆按脚,何就要跟保姆发生关系,保姆原话跟我说: 你怎么能看上我们这样的人?李某(指何某某的妻子)这么漂亮。保姆后来说被何强行发生关系了,还说何威胁她,说要杀她孩子,保姆就没有报警。何给了1000元要了解(结)此事,后来这个保姆告诉了她丈夫,她丈夫还要找何理论。后来知道后,我就不再给何介绍了,怕出事。”
这份笔录,与证人熊某某的笔录能够相互印证。
·第三个“王炸”:证人余某云证言何某某“涉嫌强奸女医生被报警”
证人余某云证实:“魏某的事。当时何和曾干事走的很近,就是家属区的那个,何要曾帮他介绍个女朋友给何的运管局的朋友,当时曾就带来了魏某,当天何就把她带回了大渡口小某庄别墅,后来何的母亲知道了,跟我说了,当时就显摆了一下。我事后我听别人说的第二天何又单独约了魏,当时三医大要裁J,何说认识领导,可以让魏不转业,后来何强奸魏的强奸案案件承办人告诉了魏的交代材料,说何把魏带到陈家坪的富丽酒店开房,还答应给魏钱,后来何不拿钱,魏就回去了,魏的男朋友找了BD反应,BD的人就代魏报了警。后来因证据不足销案。”
余某云的这份调查笔录,询问人书记员贾某贤,现在是渝北法院民一庭审判员,记录人王某现在是渝北区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第四个“王炸”:生意人陈某的证言“那天晚上他还说了会给我十几万”
2013年11月28日渝北区法院第十九法庭的询问笔录显示,做中央空调生意的证人陈某证明,“何某某素质比较低,有说一些不礼貌的话。后来下班后,我回家后何某某约我吃饭,我推托,但为了促成签合同,我答应了。吃饭后他要求去公园逛,我们去了鹅岭公园,走着走着他就来牵我手,当时我们是第一次见面,我就挣脱了,他还说喜欢我什么的。我要回去,他不干,他把我手机拿走了,拉住我。先用好话,我不干,后面我说我有乙肝,会传染他,他说他也有,会给我吃药。后面他语气还比较强硬,我没办法,只好说那地方不行,我们去酒店。出了公园门口,我上了我自己的车,我说我妈给我打电话,我就走了。那天晚上他还说了会给我十几万、二十几万块什么的。后来他还是时不时给我打电话,我没理她。”
这份笔录的询问人贾某贤,现在是渝北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第五个“王炸”:证人唐某平证言“我看见何某某每个月都要带一至两个女人回家”
2013年12月18日渝北区法院第十九法庭的询问笔录显示,在何某某家做过家政的唐某平证实,“2012年8月,李某出国学习了,我看见何某某每个月都要带一至两个女人回家,何某某叫我准备好晚餐,送到二楼就不让我送上去了。我是负责做卫生,有一次发现三楼很脏,我看不惯这些,之后就不在他家做了,离职了。”
这份笔录的询问人是贾某贤,记录人是艾某坤。
证人唐某平说,“何老板人太坏,太可怕了。”
·第六个“王炸”:两名证人证实,何某某给小三买车
2013年11月28日渝北区法院第十九法庭的询问笔录显示,证人刁某均证明,“2010年还是2011年七八月时,我看见何某某用手机砸李某(何某某妻子),何某某曾经对做石材的供货商说,他买给他小三的车,只开了一个多月,拿车来抵石材款,我是听供货商说的,一个奔驰C200红色,他当时刚好和小三分手,拿回车子抵了货款,车子确实抵给石材供货商了。”
这份笔录的询问人是贾某贤,记录人是何某。
2013年12月13日渝北区法院第三会议室的询问笔录显示,成都某艺装饰公司的总经理谢某证明,“何还给一个女的一辆车后来还把这辆车要回来了,还问我要这车吗,用来抵我的货款,我没有同意,何就抵给别人了。”
这份笔录的询问人是贾某贤,记录人是何某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中,李某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中明确表示何某某“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且与他人长期保持事实婚姻关系并生育子女。”
渝北区法院对上述多名证人所做的笔录,与李某的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得到了相互印证。
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表示“李某请求与何某某离婚及婚生子跟随其生活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然而,对于上述证实何某某行为“淫乱”的证据,渝北区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全部隐瞒。
对此,李超法官在案后答疑时说:“我觉得没有隐瞒你的证据。我们认定查明的事实,我觉得有关联的写上。”
李超法官说:还是那句话,我们认为你文章侵权的关键点,并不在于何某某他到底做了多少淫乱的事情,多少不正当的行为,他做的再多或者干嘛跟我这个案子关联并不大,而是你能不能这样用 “淫乱” 这个词公开评价他。
02:被法院隐匿的“何某某辩解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实
·1999年7月12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何于1994年6月16日强奸王某某,于1998年12月22日强奸许某某,于1998年12月23日强奸李某未遂犯强奸罪并提起公诉。
2000年1月24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九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判决何无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有被害人陈述,但与何的口供矛盾,被害人陈述内容又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故证据不足,指控何犯罪不能成立。
法院查明:“法医学鉴定书证实从许某某的内裤上检出A型人精斑,与被告人何某某血型相同,并结合被告人何某某当庭供述,可以证实何某某与许某某发生了性行为。”“对于公诉机关提供质证的被害人许某某陈述,许称在房间内系被强奸,而被告人何某某则辩解系许自愿发生性关系。”
然而,渝北区法院在何某某指控媒体名誉侵权案判决书中,只提到“指控何某某犯罪不能成立”,对九龙坡区人民法院(1999)九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可以证实何某某与许某某发生了性行为”“许称在房间内系被强奸,而被告人何某某则辩解系许自愿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进行了隐瞒。
奇葩判决共欣赏:
对此,李超法官在11月3日的案后答疑中说,“九龙坡法院判的 1998 年他强奸李某未遂,之后跟许某某是自愿发生关系。我们也没查实他到底是婚内还是婚外”。
公众的疑问是,没查清凭什么判决?被九龙坡区法院认定的“对于公诉机关提供质证的被害人许某某陈述,许称在房间内系被强奸,而被告人何某某则辩解系许自愿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为什么选择性隐藏?
03:江北区法院对何某某的谴责被渝北区法院刻意隐匿了
·李某与何某、何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2010)江法民初字第3163号],法院认定何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形下,与何某成为情侣,并赠送何某雷克萨斯IS300炫动汽车一辆。
江北区法院判决书对何某某与何某的“何何淫乱”行为给予谴责:“何某某和何某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其行为违反婚姻法规定,而且不符合道德规范”。
同为人民法院,江北区法院不但对何某某的行为进行了公开谴责,还指出“其行为违反婚姻法规定,而且不符合道德规范”,这正是《现代汉语词典》对“淫乱”一词最权威、最规范的释义,也完全符合民法典第八条规定的: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然而,对于江北区法院对何某某的行为的认定与谴责的这一重要事实,渝北区法院在何某某指控媒体名誉侵权案判决书中,全部进行了隐瞒。
奇葩判决共欣赏:
对此,李超法官在案后答疑中解释道:我查明的事实里面写了,他婚姻存续期间,跟其他人建立了亲密关系,这是江北区法院查明的事实。那你不能讲江北区法院认定他违背公序良俗我没有写,我就是隐瞒你的事实。这不叫隐瞒。我也没写你的文章有问题呀。只说你不该用这个词。
李超法官说,我们审理查明,他跟姓何的教师或者是干嘛呀,存在婚外情的情况,违背了公序良俗这种情况确实也有。但是呢,他有这种情况,你也不能叫他“淫乱” 。
如果渝北区法院执意不举事实,干脆就不要开庭了,“看题知遭(输官司)”直接判决媒体和自媒体输掉就是了。一方面装模作样开庭,一方面又假装列举事实,列举事实时又故意隐瞒事实,这种屁股完全坐歪了的“表演式庭审”是在糊弄谁呢?
【11月3日案后答疑音频文字实录】
宾曰语云:那你还开什么庭呢,不要开庭了,直接判所有媒体全部输就是了。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法律程序是必须要,是严谨的,而且必须保障双方的答辩权、辩论权,之后被告的答辩权我们是必须保障的。
我呸!
·2018年,何某某岳父李某某通过新浪微博并向重庆市检察院纪检处实名控告何某某与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女检察官王某某通奸生子,还递交了两个人的婚外淫乱音频证据。
在7月15日、8月11日两次庭审中,宾曰语云都重点提到了这两段时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淫乱音频,要求法院查明事实。
在11月11日的案后答疑中,李超法官把“瞎扯淡”表现得淋漓尽致:
【李超法官案后答疑文字实录】:
·宾曰语云:我当时提交的音频证据 , 就是何某某和女检察官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光碟。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宾曰语云:你们查证了没有?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哎哎哎哎。
·宾曰语云:查证了没有?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们是核实了的。
·宾曰语云:核实存在不存在行为?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们是对证据进行核实。就是他否不否认,或者是干嘛,是不是他的录音。
·宾曰语云:最后核实的情况是什么样的。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们事实上没写。
·宾曰语云:核实出来了没有,他的行为到底存在不存在?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这个情况……我,我,我这样讲,这个情况,核实的情况,我们事实里写了的,那就是我们认为跟本案有关的事实,如果没写,那我们就觉得可能与本案关联性不大。
·宾曰语云:我提交证据,咱们对证据查实了没有?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该查实的我们都查实了。
·宾曰语云:他(事实)存在不存在呢?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这个存在不存在,或者具体一个什么样的情况,我们判决书里都写的很清楚,有,我们就认定,有没有跟这个案子有关系或者关系大不大,我们就来进行个协商,如果觉得没有多大关系,我们就不写。
·宾曰语云:得出结论他“淫乱”,就是因为这些事实存在,我提供这么多证据,你应该查实,判决书里为什么不写?我的五个重要证据你都没写进去。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你又给我绕回去了。我们对于他的行为跟干嘛,我,们没有去干嘛,我们只是说能不能用这个词。
·宾曰语云:我们说摆事实,讲道理,你现在只讲道理,不摆事实。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们查明的事实里也写了的。
·宾曰语云:我提供了这么多证据,判决书里应该体现出来,为啥不体现?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们觉得有关联性的要写上。
·宾曰语云:你不能隐瞒我的证据,我五组证据你都没提。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觉得没有隐瞒你的证据。我们认定查明的事实,我觉得有关联的写上。
05:法官对天发誓“天打雷劈”后的结局推理
李超法官说:“我们的观点是这样的,你很难再来改变我们观点跟想法了”,“我们可能也确实有可能有问题,但是我们自己觉得是没有问题的。”
李超法官甚至为此发起了“天打雷劈”的毒誓:
发过毒誓之后,面对“枉法裁判”的质疑,李超法官又改口称:“有可能是我们基层法院对于这个东西的认识不够全面,有可能是判错啦,但是你不能讲我们是枉法裁判。”
这就是渝北区法院不顾一切保护的对象!他可以淫,他可以乱,媒体不能说他“淫乱”,谁说谁侵权,谁说谁输官司!
法官对天发誓“天打雷劈”后的结局,我相信头顶的星空会给出答案。(作者: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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