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有律师费承担约定,但在二审庭审结束前仍未提供转账凭证、发票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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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某混凝土公司等与某医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25)青民终36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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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摘录)

(2025)青民终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银行西宁分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花,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某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某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

上列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爱军,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诚,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银行西宁分行(以下简称某行西宁分行)因与被上诉人青海某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医药公司)、某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发展公司)、青海某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青海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李某龙、李某文、李某波、杨某荣、李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青0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行西宁分行上诉请求:对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青0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的部分判决项进行改判。…… 5.……(三)关于二审改判支持律师费的问题。本案中,债权人提起本案诉讼是由于债务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所致,债权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债务人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债务人及连带保证人承担。合同约定债权人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应由债务人及保证人承担,虽然债权人未提供律师费支付凭证,但提交了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且该协议已部分履行,律师费系债权人必须负担的成本,应由债务人及连带保证人承担。……

某行西宁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5. 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某医药公司、某发展公司、某矿业公司、某公司、李某龙、李某文、李某波、杨某荣、李某2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六、关于律师费用承担的问题。某行西宁分行诉请某医药公司及相关保证人承担其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用106,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律师费用的承担虽有约定,但某行西宁分行未能提供相关转账凭证及发票,未能证明律师费用已实际发生,故一审法院对此节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三、律师费106,000元应否支持的问题。一审法院虽已查明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律师费用的承担有明确约定,但至二审庭审结束,某行西宁分行仍未提供证明律师费106,000元实际发生的转账凭证及发票,某行西宁分行关于律师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江静

审 判 员 冉剑侠

审 判 员 刘海燕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原

书 记 员 严曼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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