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师 李晶

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不受限制。但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债权转让受到严格限制。

第一种情形,基于其特定的人身专属性或者信赖关系形成的债权,法律规定或依其性质不得转让。

那么,哪些债权具有这样的属性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一)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三)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四)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五)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抚养费请求权、赡养费请求权、扶养费请求权等这类债权,只能由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而形成的债权人获得给付,不能转让给他人。

劳动者因劳动合同取得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劳动报酬请求权,通常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主张,不能转让。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

第二种情形,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不得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约定在非金钱债权和金钱债权方面的效力有所不同。

非金钱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不知道存在不得转让的约定,该转让对受让人有效。如果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则该转让不能对抗债务人。

金钱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就是说不论受让人是否知道该约定,转让行为均有效。

第三种情形,某些特定的债权类型,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转让,或者对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

例如,特定情形下的债券。《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证券法》还在许多条款中,对特殊身份人员买卖证券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对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等情形作出了不得抵销的规定,这使得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的转让可能受到限制。

非法债权,例如赌博债务、敲诈勒索产生的债权等,因其本身的非法性质,法律对其不予保护,亦不得转让。

第四种情形,涉及担保物权时的特殊限制规定。

涉及保证担保的债权,债权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与抵押权应当一并转让。《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限制规定。《民法典》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还需要通知债务人,使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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