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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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中,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后,因该行为谋取个人利益并构成刑事犯罪(如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涉案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直接关系到合同相对人与公司的权益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四川某星投资有限公司诉成都某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个人利益构成犯罪,并不影响其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公司应当履行合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白某犯罪行为对案涉购房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刑初91号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白某利用担任成都某发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私刻单位印章与四川某星投资公司签订案涉购房合同,擅自处分单位资产,并利用私设的单位账户收取款项,非法占有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此,刑事案件所涉犯罪主体系白某,所涉法律关系为白某与成都某发置业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
而本案双方当事人系成都某发置业公司与四川某星投资公司,讼争法律关系为成都某发置业公司与四川某星投资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鉴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与刑事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应作为民事纠纷单独审理,案涉购房合同的效力应依据民事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本案中,作为成都某发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白某,与取得了四川某星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孙某,分别以成都某发置业公司、四川某星投资公司名义签订案涉购房合同,双方在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故案涉购房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即便白某与孙某主观上存在将购房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等谋取个人利益,或者相互勾结侵害一方或各自公司利益的意思,但案涉房屋买卖是成都某发置业公司与四川某星投资公司之间的行为,而用购房款还债是白某与孙某个人之间的行为,二者具有独立性,故并不影响其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各自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白某在签订案涉购房合同过程中违反成都某发置业公司董事会决议,私刻单位印章、私设单位账户等,均属成都某发置业公司单位内部管理问题,其侵害成都某发置业公司利益的,应当向成都某发置业公司承担责任。但成都某发置业公司仍然应当履行案涉购房合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成都某发置业公司自行承担,对白某的刑事处罚不能替代成都某发置业公司的民事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法定代表人主观上存在谋取个人利益(偿还个人借款、赌债等),或者相互勾结侵害一方或各自公司利益的意思,不影响其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个人作为公司的代表,在职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公司应当履行合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个人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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