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快来点个关注,下次串门不迷路。
近日,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婚前同居关系也被认定为家庭成员”的消息,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网友纷纷对此作出解读,有网友担心,这样一来,是不是会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睡了就能分割财产,那还不乱套?
还有人调侃,这条就是专门针对男人的,那些爱玩又不愿意负责的渣男们要小心了。
说实话,如果不看具体内容,单看这一词条,网友们有猜测很正常。
但往往我们的焦虑更多是却是自身造成的,很多人关注社会事件,常会被某一些还有倾向性的错误关键词带偏,根本不去看内容,就匆忙给出结论。
而很多谣言也正是利用了公众的这种心理,用“真里掺假”的方法去混淆视听,以达到误导网友、引导舆论的目的。
实际上,官方早已经明确,法律上的这一规定,仅局限于反家暴的范畴,并不适用于婚姻、财产关系中,大家没必要过分焦虑。
“同居”这件事,其实已经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但与之相反的是,过去法律对这种“事实家庭”的保护一直处于缺失状态。
同居关系中的伴侣,一旦遭遇到打骂、冷暴力或者PUA时,常常会因为“不是夫妻”难以被认定家暴,身体伤害或许还有救济渠道,心理上的隐性伤害却是投诉无门。
这显然是不对的。
反对家庭暴力,是这些年一直在持续推进的重要举措,不但有《反家庭暴力法》这样的专门法律,最高法、最高检也屡次通过发布具体案例给予指导。
比如,著名的“北大包丽自杀案”就是很典型的例子,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时,就把这起案子罗列其中。
包丽的男友牟林翰最终被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赔偿73万余元。
最高法、最高检都明确表态,在处理此类虐待案时,婚前同居可认定为“家庭成员”,可以适用“虐待罪”的罪名。
实际上,这类规定也不是新鲜事。
早在2015年,最高检、最高法等多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就已经提到要把同居施暴人员作为家庭成员考虑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有一个问题大家也非常关注,有人就提到,如果把这些伤害行为认定成家暴,是不是有“大事化小”的嫌疑,对施暴者的量刑会否会带来“大犯小罚”的漏洞。
听上去确实很有道理,反家暴是为了保护受害者,如果判得过轻,如何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不过,一些法律业内人士认为,这其实是一种“误读”。
因为我国目前的法律中,根本就没有“家暴罪”这一个罪名,不存在通过“家暴”就能避免处罚的可能。
也有人担心,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家暴比较常用的是“虐待罪”,相比故意伤害,它的量刑明显偏低,这是不是也是一种缺陷?
因为按照相关法律条文,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判死刑,而虐待罪一般仅判2年以下,致重伤死亡最高才处7年有期徒刑。
单纯根据量刑来定义合不合适,其实也不客观。
我们先来看一下家暴的定义,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从涵盖范围上,家暴是远大于故意伤害罪的。
要知道,故意伤害罪可是有门槛的,家暴要造成轻伤以上,才可以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但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家暴行为可能都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这是因为,法律意义上的“轻伤”,与我们平常理解的轻伤并不一样。被打了几把掌,流了鼻血,未必就构成轻伤标准。
比如,轻伤一级的官方定义是: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如果就因为故意伤害罪量刑高,就片面的强调仅用它来追究家暴,并不一定就是好事。
比如,北大包丽案中,如果法院是以故意伤害罪而非虐待罪进行追究,搞不好牟林翰都不用坐牢。
从某种意义上来,司法机关在刑事层面将家庭成员范围人性化扩大处理,非但不是淡化了施暴者的责任,反而是在扩大同居期间不法家暴行为追究的覆盖面、打击面,加大了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
尽管如此,我们当然也希望,司法机关能更加清晰的去界定家暴的量刑,特别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家暴行为,能从重处罚。
不过,从官方给出的数据来看,这个担忧也大可不必。
据光明网的报道,自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家暴类犯罪嫌疑人2800余人,起诉3400余人。
其中,有500余名家暴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这说明,国家早就考虑到了这个问题,也在尽最大可能的去堵住司法的漏洞,真正做到让家暴没有“侥幸”的空间。
对此,大家怎么看?
注:本文旨在表达个人观点,提倡大家理性讨论,弘扬社会正能量,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澎湃新闻(2025-11-26发布)马上评︱同居认定“家庭成员”?仅用于反家暴,别误读
光明网(2025-11-25 15:57)最高检:近五年来500余名家暴罪犯被判处无期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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