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立案追诉标准(3万元)与司法解释入罪标准(6万元)的适用争议不断显现。部分地方司法机关将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案件错误定罪处罚,甚至作为“案例”宣传,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与司法公正原则。本文结合最高法院、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深入分析论证“职务侵占数额3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依法不能定罪处罚”的正当性与法律依据,并探讨如何纠正执法偏差、维护法治权威。

一、立案追诉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的本质区分

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均有不同的法定标准。立案追诉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作为不同阶段的核心法律标尺,其性质、功能及法律后果存在根本差异。

1.立案追诉标准:启动侦查的程序性门槛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罪“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一标准是公安机关启动刑事侦查程序的法定门槛,其核心功能是判断是否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初步犯罪事实。立案时,司法机关仅需依据报案材料、初步证据等有限线索作出程序性判断,无需达到定罪所需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2.定罪量刑标准:审判阶段的实体性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6万元。这是法院在审判阶段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并科处刑罚的实体性标准。定罪量刑需经严格的法庭审理,通过举证、质证、认证等环节,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

可见,两者本质差异是:立案标准是“启动程序”的门槛,解决“能否查”的问题;定罪标准是“认定犯罪”的标尺,解决“是否罚”的问题。二者不可混同,更不得以立案标准替代定罪标准。

二、为什么将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设定为3万元?

将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调整为3万元,低于定罪标准6万元,具有深刻的制度考量与现实意义。

1.证据收集的阶段性需求

刑事侦查具有从“线索初查”到“证据确凿”的动态过程。立案阶段,侦查机关掌握的往往仅是举报材料、部分书证或当事人陈述等有限证据。降低立案标准至3万元,有助于公安机关及时介入,防止证据灭失、嫌疑人逃匿或财产转移。正如司法实践中常见情形:企业报案时仅能提供部分财务凭证显示3万元资金去向不明,此时立案侦查方能通过查封账户、讯问嫌疑人等手段全面收集证据,为后续定罪奠定基础。

2.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职务侵占行为多发生在企业内部,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的特点。若将立案标准与定罪标准统一为6万元,可能导致企业面临“报案无门”的困境:当初步证据仅显示3-6万元资金异常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企业将难以通过刑事手段追责,财产权益无法及时保障。较低的立案标准可为企业提供更为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

3.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

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统一为3万元,体现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的时代精神。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立场:立案标准≠定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反复强调立案标准与定罪标准的区分,严禁将立案标准作为定罪依据。

1.立案追诉标准仅是参照,不得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如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非常明确:一是立案追诉标准仅是程序性参照,不得直接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二是定罪量刑必须严格依据刑法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三是司法解释未明确标准时,才可“参照”立案标准,且需审慎判断。

2.司法解释的效力高于《立案追诉标准(二)》

根据《立法法》及司法解释制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是法院审判案件必须遵循的规范。而《立案追诉标准(二)》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层级低于司法解释,仅对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具有指导作用,对审判机关无直接约束力。

因此,审判机关对职务侵占案件的定罪量刑必须严格适用法释〔2016〕9号规定的6万元标准。

四、依法处理3-6万元职务侵占案件的正确路径

尽管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么明确,但遗憾的是,实践中仍存在将3-6万元职务侵占案件错误定罪的现象。好多人问我,这些人为什么敢于违法定罪,却不愿依法放人,我不清楚原因。但我清楚,这样做的人不会善终。历史不断证明了这一点,现实也还在继续证明!

因此,我希望办案人员,必须坚守法治原则,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与司法程序,正确处理职务侵占数额3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案件,以求福报。

1.检察机关严格审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重点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释〔2016〕9号规定的6万元定罪标准。对于数额在3-6万元且无法补充至6万元以上的案件,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若侦查机关以“情节严重”等理由主张起诉,检察机关应严格审查该情节是否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标准(如多次侵占、拒不退赃等),否则不得起诉。

2.审判机关坚守定罪标准,坚决排除违法判决

法院在审判阶段,如发现指控数额未达6万元,应坚决依法宣告无罪。需注意:即使被告人对3-6万元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亦不得仅据此定罪。定罪必须依据司法解释的实体标准,而非被告人的自认。对于检察机关错误起诉的此类案件,法院应通过判决说理明确纠正,维护法律权威。

3.强化法律监督,纠正执法偏差

检察机关应通过立案监督、审判监督等手段,对公安机关违规立案、法院错误判决的3-6万元案件进行监督纠正。对于办案人员故意违背法律规定、枉法追诉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完善司法解释,建立长效机制

当然,最有效的还是推动司法解释的修订与完善,增加“数额+情节”的入罪标准,例如规定:数额3万元以上,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既落实了产权平等保护精神,又符合了罪刑法定原则。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职务侵占数额3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根据现行法律,不能定罪处罚,这是由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性特征、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以及保护人权的法治原则共同决定的。纠正将立案标准替代定罪标准的执法偏差,不仅关乎个案的公平正义,更关乎法治权威的维护与营商环境的优化。唯有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坚守司法底线,方能实现“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让有罪的人罚当其罪”的法治目标。我们期待,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司法机关能够更加精准地适用法律,让每一个案件都成为公平正义的生动注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