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收方发放给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委会,其他的补偿则是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不过,村委会在接收到土地补偿费之后,按照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村委会不能全部截留,需要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将绝大一部分土地补偿费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而安置补助费则要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每个地方跟每个地方都是不一样的,而且也不是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想怎么分析就能怎么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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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配土地补偿费之前,村委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并将就该方案还需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成员都同意,那么村委会才可以按照该土地补偿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所以,实践过程中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注意,村委会有没有就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如果没有,而是按照村委会的主观想法进行分配的,那么从原则上来说是不公平的,此时被征地农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委会的这种行为。

而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标准,如我们前面所说,每个地方都不是一样的,但从各地方公布的来说,基本都是要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百分之二十左右的留在村委会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发展。

比如《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彭水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 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为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当然了,并不都是所有的地方会按照百分之八十的比例进行分配,也有的会按照百分之七十左右进行分配。

比如《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其余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可以留在村委会,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建设。

《秭归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依法支付给享有被征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用于生产生活安置。

从上述的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至少不能低于百分之七十,如果村委会拿走了绝大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只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百分之四五十,甚至更少,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就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不合理的。

那么,如果在土地征收中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时,作为被征地农民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被征地农民可以先申请村务公开,让村委会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情况。其次,如果村委会没有公开分配情况,建议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如果反映无果,那么则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补偿费村委会是不可以全部截留的,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将绝大部分分配给被征地农民。所以,在遇到土地征收时,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注意土地补偿费的去向,一旦发现村委会全部占用了土地补偿费,或者将多一分部分土地补偿费拿走了,那么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权益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