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事实

原告在奉节县西部新区拥有合法房屋,因征地拆迁项目,其未满 18 周岁的女儿在未取得原告任何书面或口头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奉节县西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奉节县西部新区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

原告得知此事后,明确表示从未认可该协议内容,既未对女儿的 “代理行为” 予以追认,也从未授权其处理房屋拆迁补偿这一重大财产权益相关事宜。原告认为,涉案协议签订主体存在严重瑕疵,二被告在未核实签约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胜诉关键理由

1、签约主体不适格:原告之女未满 18 周岁,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足以独立处分房屋拆迁补偿这一重大财产权益,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原告)追认后方为有效。

2、无合法代理权限:原告自始至终未授权女儿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事后亦未对该协议予以追认,根据《民法典》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该协议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3、被告存在过错:二被告作为负责征地拆迁的行政机关,在签订协议时负有核实签约人身份、民事行为能力及代理权限的审慎义务,但其未履行该义务,与无处分权、无代理权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导致协议存在严重违法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女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超出了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且未取得原告授权,事后亦未获得追认,二被告在签约过程中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综上,涉案《奉节县西部新区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因主体不适格、无权代理且未追认,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依法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

案例启示

征地拆迁涉及被拆迁人重大财产权益,行政机关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严格核实签约人的身份信息、民事行为能力及代理权限,避免因签约程序违法导致协议无效,损害各方合法权益。同时,被拆迁人若发现他人未经授权擅自签订拆迁协议,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始终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法律服务,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保驾护航,助力当事人在拆迁纠纷中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