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自2020年3月起为被告张某提供劳务,跟随张某在多个钢结构工地提供焊工劳务,张某为其发放工资。2020年9月份,张某指派夏某某到位于长春市的某钢结构工地干活,夏某某在钢结构工地上钢梁作业时从5米多高的钢架上掉下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大量的医药费。出院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夏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医药费等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童海峰法官认真梳理案情,了解到除了本次事故赔偿问题外,张某还拖欠夏某某一万余元的工资款未支付,为有效避免矛盾激化,促进纠纷一并解决,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童海峰法官决定通过调解方式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首先,在庭审前童海峰法官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让双方当事人把话说完,出出气、冒冒火。其次,结合法律规定和审判经历向双方释法析理、言明利害,并围绕责任划分、赔偿数额等问题讲法律、讲案例,充分析理与双方进行充分沟通。最后,从生活情理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分析利弊,为当事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最终,在童海峰法官的巧妙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当场向夏某某转账支付赔偿款、工资款共计12.3元,双方握手言和,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至此,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得以成功化解,获得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与被告未尽到必要的管理监督和安全保障义务有关,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原告从事劳务自身亦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受伤与其操作不当有关,故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双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