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争议很大。
很多人认为其中确立的“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是对违法者的纵容与袒护,其实这是一种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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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治安管理的目的不仅是处罚,更是教育和改造。大量研究表明,给予违法犯罪者回归社会的途径,是降低违法犯罪率的关键。
如果一个人的违法标签被无底线公开,那么他在求职、求学、办理信贷甚至租房时,都可能会遭遇系统性歧视。而这种歧视,可能会使他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认为“既然我无法融入社会,那我只好回到原来的圈子”,这大大增加了其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
再者,法律应该平衡惩罚与宽恕、正义与效率的价值。
封存记录,不代表取消惩罚。违法者依然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诸如罚款、拘留等代价,而惩罚执行完毕,就没必要无限期延续下去,否则他们岂不是成了终身的“贱民”身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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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整体利益来讲,帮助一个违法者回归社会,远比制造一个无法就业、仇视社会、甚至可能重新违法犯罪的“社会边缘人”要来得划算。
最重要的是,“封存”不是“消灭”,记录依然存在且能在特定情况下查询。
比如违法者再次涉嫌违法时,执法机关就可以调取记录,作为处理参考。比如进入特殊行业时,相关单位依然有条件查询。
这说明这一制度已经在公共安全上设立了防火墙,并非无原则地“一放了之”。
我知道,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封存,十分挑战我们“嫉恶如仇,善恶有报”的朴素正义感。但这恰恰说明,法律的抉择要超越本能的情感反应,而转向“对错”与“利弊”的结合。这,才是真正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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