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3日,高某在某美容院充值2000元用于购买美容项目,其在充值后前往该美容院消费数次,后再次到店消费时,发现美容院更换老板,该美容院老板称店铺已由其承兑,店铺经营者已变更,不能再履行原合同,于是高某将该美容院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剩余款项。

释法明理

个体工商户是以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者为依托,没有独立的责任财产。经营者变更后,变更前后的个体户属于不同主体。新经营者并未自愿承诺原债务,也无证据表明其应对原经营者经营期间债务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个体工商户是以经营者责任财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商事主体。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一旦形成债务,其责任主体便已确定,相应责任财产范围也已确定。

当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发生变更时,原经营者的债务与变更后的经营者并无实质关联,故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变更前的债务应当由原经营者承担。

法官提醒

经营者变更不等同于债务转移,原经营者转让店铺、变更登记前,应全面清理债权债务,主动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或结算方案,切勿抱有“一转了之”的侥幸心理。

债权人应当提高风险意识,积极核查登记信息并适时主张权利,明确经营者身份,并留存交易凭证。

新旧经营者则需通过协议明确权责和债务承担问题,依法办理登记,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

来源:长春净月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