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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广州交警公布了一起

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

在白云区某路段横过马路时闯红灯,

导致和一辆小车发生碰撞,

王某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认定责任: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负全责,

小车驾驶人没有责任。

广东交警也发布了一起

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机动车道是绿灯的时候,

人行道是红灯,

电动自行车闯红灯

导致和一辆小车发生碰撞,

两车受损。

 “电鸡”被判全责!网友: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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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鸡”被判全责!网友:没毛病!

交警认定责任: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小车驾驶人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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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交警的责任认定后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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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不是“我弱我有理”

根据有无违法为原则判责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并主张电动自行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

记者了解到,目前交警公布的电动自行车与汽车在交通事故中的判责,早已打破了“我弱我有理”的方法,根据有无违法为原则判责。律师表示,新司法解释倒逼电动自行车车主遵守交通规则。

律师解读:

新司法解释倒逼电动自行车车主遵守交通规则

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宇昊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划分双方责任的核心准则,即便机动车一方不存在过错,若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受伤,机动车方通常仍需承担不超过10%的次要责任,这一规定虽体现了人文关怀,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电动车驾驶人忽视交通规则,同时引发机动车方对“无过错仍需担责”的争议。

孙宇昊表示,针对电动车方因自身过错导致机动车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况,过去因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标准,如今最高法征求意见稿已明确,此时电动车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会综合考量电动车方的过错程度、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

孙宇昊表示,最新司法动态的核心影响在于:一方面明确了电动车方在过错情形下的赔偿责任,解决了过去司法实践中“电动车致机动车损害无明确赔偿依据”的分歧;另一方面也打破了部分电动车驾驶人“作为弱势方无需担责”的误区,倒逼其遵守交通规则;同时保留了对电动车驾驶人的适度保护(如机动车无过错时仍需承担一定补偿责任),也保障了机动车方的合法权益,让责任划分既体现公平原则,又具备较强的实践可执行性,兼顾了双方合理权益,便于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和执行。

广东交警提醒:

闯红灯属交通违法行为,

看灯通行,留意路口,

安全第一!

转发提醒~

来源:广东交警、广州交警

编辑:花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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