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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生效确权判决认定原告自始享有物权,登记错误期间他人恶意占有、出租、阻挠使用,构成持续侵权;侵权人应赔偿权利人可得租金、物业费、保安费等实际损失。

2. 多人分别实施侵权但存在意思联络且损害结果连续的,法院可分段认定按份责任,并依《民法典》第1168条判令承担连带责任,实现“分段按份+整体连带”责任融合。

3. 钣金烤漆车间未被证实已具备出租条件且未单独举证租金标准的,对该部分可得利益不予支持;税费系权利人本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亦不计入赔偿范围。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65条 过错侵权责任

第1168条 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1184条 财产损害的计算方法

第462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77条第1款第1项

【法律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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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某销售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某房产公司、阿克苏某开发公司、刘某某、李某某

原审被告:阿克苏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1日,某销售公司依法取得阿克苏市某某路25号汽配城11号展厅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持续占有经营。

2011年10月,某房产公司出具《证明》并将房屋交付某销售公司装修、开设4S店。

2018年3月,某销售公司与案外人陈某某签订年租金35万元的展厅租赁合同;同月某开发公司到场阻挠装修,致合同解除,某销售公司退还租金并赔偿装修损失2万元。

2018年5月,某房产公司与刘某某、李某某恶意串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自此房屋被刘某某、李某某占有并阻止某销售公司使用。

2023年4月26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9民终【】号终审判决确认11号展厅归某销售公司所有。

2023年5月至8月,某开发公司仍驱赶意向租户,致房屋无法出租。

某销售公司起诉请求:赔偿2018年3月15日至2023年8月15日租金、物业费、保安费等合计5,221,863.55元,并由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

1. 确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某销售公司自2009年9月1日享有物权;刘某某、李某某产权证已被登记中心注销。

2. 案涉房屋分三部分:前面展厅1500㎡、中间修理部约700㎡、后面库房680㎡;展厅及修理部具备出租条件,库房空置。

3. 某销售公司已实际支付:

①展厅年租金损失35万元/年、修理部酌情16万元/年,合计51万元/年;

②装修赔偿2万元;

③保安费48.4万元;

④2018.5-2024.7物业费44.1万元。

4. 各阶段侵权事实:

①2018.3.15-2018.7.30 某房产公司+某开发公司共同阻挠出租;

②2018.8.1-2023.5.9  某房产公司+刘某某、李某某恶意登记并占有;

③2023.5.10-2023.8.15 某开发公司再次驱赶租户。

5. 各被告存在共同意思联络且侵权行为连续,导致同一损害后果。

【二审法院认定】

1. 物权归属:生效判决已确认某销售公司自始享有所有权,其于2018年3月将房屋出租属合法行使收益权,因被告阻挠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可得利益损失应予赔偿。

2. 损失范围:

①展厅+修理部租金51万元/年×5.416年=276.25万元;

②装修赔偿2万元、保安费48.4万元、物业费44.1万元;

③税费系法定义务不予支持;钣金烤漆车间未举证租金标准不予支持。

合计确认损失3,707,500元。

3. 责任划分:

①第一阶段4.5个月:某房产公司20%(51,334元)、某开发公司80%(205,337元);

②第二阶段58个月:某房产公司50%(165.4102万元)、刘某某李某某50%(165.4102万元);

③第三阶段3个月:某开发公司100%(14.2625万元)。

4. 责任形态:各被告在各自侵权阶段存在共同意思联络,且损害结果连续,依据《民法典》第1168条判令对全部损失3,707,5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被告赔偿金额:

1. 某房产公司:1,705,436元

2. 某开发公司:347,962元

3. 刘某某、李某某:1,654,102元

4. 上述四被告对3,707,500元总额互负连带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72.80元,由某销售公司负担12,466.45元,某房产公司负担6,519.43元,刘某某、李某某负担19,686.9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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