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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岩

质权消灭后,质权人借故拒绝返还质物、占有财产甚至擅自损毁,该如何维权?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占有保护纠纷案,厘清了质押权消灭后的财产返还规则,判决无权占有并损毁车辆的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占有权益。

2024年9月4日,徐某东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二手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90293.04元的价格购得一辆本田奥德赛牌汽车,约定分36期还款,每月支付2508.14元,全部款项结清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汽车服务公司依约交付车辆,徐某东持续按期足额还款,合法占有使用该车辆。

2025年1月,徐某东的朋友孙某需要借款,与李某协商后,由徐某东出面以其名下占有使用的本田奥德赛汽车作为质押,向李某借款26000元。当月12日,李某通过微信向徐某东发送借条模板,明确“徐某东向李某借款26000元,借款期3个月,以本田奥德赛车辆质押,还清款项后返还车辆”,徐某东对此无异议,李某当日通过微信转账交付26000元,案外人孙某林将车辆送至李某处完成质押。

2025年5月7日,徐某东按约定通过微信转账分两笔向李某偿还全部借款26000元,本以为能顺利取回车辆,却遭到李某拒绝。李某声称,案外人孙某林尚欠其装修款,需待该债务结清后才返还车辆。更让徐某东气愤的是,他发现车辆被李某露天存放,车窗敞开导致内部受损,且李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解车辆,发动机、轮胎等核心部件已不知所踪。为挽回损失,徐某东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车辆,并赔偿车辆现值6660元及恢复正常使用的维修费14.54万元。

庭审中,李某辩称愿意返还车辆,但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声称车辆是孙某林送至其处,且实际是孙某林购买车辆、找徐某东帮忙贷款,其扣押车辆是基于与孙某林的债权债务关系。为明确车辆损失情况,徐某东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结论:案涉车辆现有价值仅6660元,恢复至正常使用状态需维修费14.54万元,同款车辆在鉴定基准日的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为66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占有保护纠纷。徐某东通过与汽车服务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二手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已取得案涉车辆的合法占有权利,属于善意占有人,依法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关于质押关系的效力及消灭,徐某东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合意及质押合意,徐某东于2025年5月7日全额偿还借款后,主债权因清偿而消灭,作为从权利的质权亦随之消灭,李某继续占有车辆已无合法依据,构成无权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徐某东作为合法占有人,有权要求李某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

关于李某“因孙某林欠付装修款而扣押车辆”的抗辩,即便案涉26000元借款最终由孙某林实际使用,徐某东已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即应按约定返还车辆,其与孙某林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其无权占有、损毁徐某东合法占有车辆的理由,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李某在质权消灭后拒不返还车辆,还擅自拆解导致车辆严重损毁,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损害赔偿的核心是填补损失,若支持14.54万元的维修费,远高于车辆损害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既不符合节约资源的基本原则,也违背日常交易逻辑,故不宜采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综合考虑案涉车辆购买价格90293.04元、鉴定基准日市场平均交易价格66600元、车辆使用年限及一年内合理贬值率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车辆实际损失为75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给付徐某东车辆损失75000元。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