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和情夫生下儿子,和丈夫一起抚养,情夫要求探视被拒,一怒之下将夫妻俩告上法庭!

“孩子是我的,凭什么不让我看?!”

某地,一名男子因与已婚女子发生关系并生下孩子,却被拒绝探视,愤怒地将女子及其丈夫告上法庭。

本以为是简单的探视权纠纷,没想到背后竟牵扯出一段复杂的三角关系!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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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案发当天,林先生气冲冲地走进律师事务所,手里攥着一份亲子鉴定报告,眼中满含愤怒:“我要告他们!我有权利看我的孩子!”

事情还得从三年前说起。

林先生和已婚女子张某相识于一次朋友聚会,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发展成了情人关系。尽管明知张某已婚,但林先生还是无法自拔。

交往期间,张某意外怀孕了。得知消息后,林先生欣喜若狂,主动提出要张某离婚,和自己在一起抚养孩子。

可张某却犹豫了,她舍不得现在的家庭,更不愿意让丈夫王某知道真相。经过痛苦挣扎,张某最终决定——瞒着所有人,让王某以为这是他们夫妻的孩子。

林先生听到这个决定后,瞬间瞪大眼睛:“你这是要让我眼睁睁看着别人抚养我的孩子?!”

张某含泪说道:“给我一点时间,等孩子大一些,我会想办法的。”

就这样,小宝(化名)出生了。王某对这个“儿子”疼爱有加,完全不知道孩子的真实身份。而林先生只能默默承受着做“隐形父亲”的痛苦。

起初,张某还会偷偷带孩子见林先生,让他享受短暂的父子时光。可随着时间推移,张某担心露出马脚,见面次数越来越少。

林先生的耐心终于耗尽了,他数次要求张某正式确立自己的父亲身份,都被拒绝。张某态度坚决:“现在这样挺好的,你就别再闹了!

“别再闹了?!”林先生顿时感觉脑子有点转不过来:“我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想看看自己的孩子,这也叫闹?!”

去年,林先生实在忍无可忍,私下做了亲子鉴定,结果确认小宝就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拿着鉴定报告,他再次找到张某,要求定期探视孩子。

谁知张某的态度更加强硬:“你疯了吗?要是让我老公知道真相,我们一家就完了!

林先生当即质疑:“那我的权利呢?我的感受呢?难道我就该一辈子做个隐形人?”

见张某油盐不进,林先生彻底爆发了。他不但向王某揭露了真相,还一纸诉状将张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对小宝的探视权

这件事一出,网友炸了:

“这男的也太渣了吧,明知人家已婚还要纠缠!”

“可是从孩子角度看,他确实是亲生父亲啊...”

“这种三角关系,最无辜的还是孩子!”

“法律到底会怎么判?这种情况太复杂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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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核心争议: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是否享有探视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本案中,虽然小宝是在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但通过亲子鉴定确认林先生为生父,因此小宝对林先生而言属于非婚生子女。

那么林先生是否享有探视权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专业人士这么看:

探视权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不因父母关系的性质而有所区别。林先生作为小宝的生父,理论上享有探视权。

但是,本案情况特殊:

1.孩子目前由张某夫妻共同抚养,王某在不知情情况下承担了父亲职责

2.突然改变抚养环境可能对孩子造成心理创伤

3.探视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子女的最佳利益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关键考量因素: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小宝已经三岁,与现有家庭建立了稳定的依恋关系探视方式的合理性:如何在不破坏现有家庭和谐的前提下保障林先生的权利孩子的身心健康:复杂的家庭关系是否会对孩子造成负面影响

最终双方协商:林先生获得有限制的探视权,每月可在指定时间地点探视孩子两次,但不得向孩子透露真实身份关系,直至孩子成年后自主选择。张某夫妻同意配合探视安排,林先生承诺不再干扰他们的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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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终生负责!复杂的情感纠葛,最终受伤的还是无辜的孩子!

破坏他人家庭本是为人不齿的行为,但谁会想到这种关系还会牵扯出如此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

1.婚外情不仅是道德问题,更可能产生法律后果。一旦涉及子女,问题会变得极其复杂。

2.子女最佳利益应当是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原则。任何成年人的情感纠葛都不应以牺牲孩子的利益为代价。

3.探视权虽然是法定权利,但其行使必须考虑具体情况。法律条文是死的,但人情世故和现实考量同样重要。

有网友热议:“这种事情从一开始就是错的,现在想亡羊补牢,代价太大了!”

也有网友表示:“无论大人犯了什么错,孩子都有权知道自己的身世真相!

更有专业人士指出:“此类案件日益增多,反映出现代社会情感关系的复杂性。我们既要保护血缘关系产生的权利,也要避免因成年人的情感纠纷而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

从法律角度看,血缘关系确实会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但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相关各方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利益为前提。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欢迎您留言谈谈。

声明:本文内容基于真实案件改编,当事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均已进行匿名化或虚构化处理,旨在保护个人隐私。文章仅以案例形式为大众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或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