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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时想控人却没抓手,居家监视居住没人盯;嫌疑人怕被‘变相羁押’,指定居所里没自由”——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早已陷入“办案机关用着闹心,当事人住着揪心”的双重困局。基于此,笔者结合实践痛点思考了一套保释(即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方案,希望能为破解困局提供一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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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2661字 预计阅读时间: 6分钟

先戳痛点:监视居住的“两面尴尬”

很多人以为监视居住是“柔性管控”,但现实中它早已跑偏:一边是居家监视居住沦为“摆设”,一边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味成“准羁押”,两种极端让制度初衷荡然无存。

尴尬一:居家监视居住,为啥没人愿意用?

《刑事诉讼法》明明规定,监视居住该优先在嫌疑人住处执行,但基层办案人员却对它“敬而远之”。原因很实在:

  • 监管是“体力活”:一个嫌疑人需要专门警力24小时盯防,基层本来就人少案多,根本抽不出人手;

  • 责任是“千斤担”:一旦嫌疑人脱管、串供,监管人员要担责,“吃力不讨好”成了共识;

  • 被取保候审“挤兑”:只要够不上逮捕,办案机关宁愿选取保候审——要么交保证金要么找保证人,监管成本低还不用担全责,居家监视居住自然被晾在一边。

有基层民警算过一笔账:盯一个居家监视居住的嫌疑人,比办三起普通刑事案件还累,久而久之,这一制度就成了“纸面上的规定”。

尴尬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何成了“变相羁押”

如果说居家监视居住是“没人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是“用太偏”。法律规定它只适用于“无固定住处”或危害国家安全等特殊案件,但实践中早已“越界”:

  • 场所像“小看守所”:不少指定居所窗户封死、大门上锁,嫌疑人24小时不能出门,和羁押没差;

  • 目的变“取证工具”:办案机关把它当成“突破案件的利器”,利用6个月的监管期高强度讯问,目的就是拿到证据凑够逮捕条件;

  • 监管没“外部刹车”:公安机关自己决定、自己执行,检察机关监督流于形式,权力滥用风险陡增。

更矛盾的是:本应平衡“管控”与“人权”的监视居住,如今要么“管不住”,要么“管太死”,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

破局思路:完善取保候审,让保释制度接住监管需求

面对监视居住的现实困局,我认为或许可以考虑取消这一强制措施,将优化重心放在现有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上——本质是对取保候审进行分类分级升级,用“精准管控、智能监管、公正审批”替代“一刀切”,其中针对高风险情形的严格保释措施,强度可类比此前规范执行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现管控效果的衔接。

第一步:分类分级优化,让取保候审“按需适配”

过去取保候审常陷入“要么放要么管死”的误区,我设想按“风险等级”为其量身定制管控方案,既保留灵活性又兼顾安全性:

风险判断并非主观臆断,可依托标准化“评估量表”——将犯罪情节、前科记录、悔罪态度等纳入评分,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动态调整,尽量让分级更客观。这一量表设计仍需结合司法实践打磨,此处仅为初步构想。

第二步:科技赋能监管,为取保候审“减负提效”

基层警力紧张是取保候审监管的老难题,我认为可借助科技手段破解——构建全国统一的“非羁押智能管控平台”,为不同风险等级匹配对应技术支持,既降低人力成本又提升精准度:

  • 低风险:手机APP每日人脸识别签到,系统自动记录;

  • 中风险:电子围栏划定活动范围,超出就自动预警;

  • 高风险:佩戴电子手环,实时定位+轨迹分析,去哪都留痕。

更关键的是,公检法数据打通了——嫌疑人请假、违规线索、法律文书传递全线上办,异地办案也能无缝协作,再也不用愁“嫌疑人去外地就管不着”。

第三步:强化审批中立性,让取保候审“更显公正”

为避免取保候审审批的“偏向性”,我设想尝试设立相对独立的“保释审查委员会”,由法官、检察官、值班律师共同组成,尽量脱离办案机关直接管控,让审批更中立:

  • 重大案件开“听证会”,控辩双方当场辩论,委员会兼听则明;

  • 实行“控方举证”——办案机关得拿出证据证明嫌疑人有风险,拿不出来就必须保释;

  • 所有决定都要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高风险保释还要省级复核,层层把关。

第四步:丰富担保方式,为取保候审“扫清障碍”

“没钱没保证人就没法取保”是实践中的常见困境,我认为可通过拓展担保方式来破解,让取保候审覆盖更多合理情形:

  • 保证金“差异化”:低风险可免交,高风险上限不低于50万,支持电子缴纳,案件结束后一键退还;

  • 引入“职业保证人”:异地嫌疑人没亲友?第三方机构可以提供担保服务;

  • 多元替代:房产抵押、保险担保都能用,解决特殊群体的担保难题。

违规了也有明确惩罚:轻微违规口头警告,严重违规(比如串供、脱管)直接没收保证金、转为逮捕,既严又公。

第五步:强化执行独立性,构建“监管-办案”物理隔离机制

为彻底解决对高风险犯罪嫌疑人监管中“办案与监管混同”的问题,需明确监管主体与办案主体的职责边界,通过多部门协同监管和物理隔离设计,强化执行独立性:

  • 组建多元监管团队:由监所部门主导监管工作,负责制定监管标准、流程规范和日常督导;派出所发挥属地优势,承担人员定位核查、应急处置等配合职责;引入专业保安公司补充人力,负责24小时日常值守、视频巡查等基础工作,有效缓解基层警力不足难题,同时避免办案单位直接参与监管。

  • 实行“讯问-监管”物理隔离:保释期间,办案单位如需讯问,必须依法传唤嫌疑人至标准化办案中心进行,严禁在监管场所内开展讯问活动。通过这种“监管场所与办案场所分离”的模式,杜绝利用监管便利获取供述的情况,确保监管的中立性和讯问的规范性。

结语:一份探索性方案,盼司法更有温度与精度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关于取消监视居住、完善取保候审的思路,仅为我基于司法实践痛点的个人探索。其中“取消监视居住”的提法仍需结合立法精神审慎考量,核心初衷是通过优化现有制度,实现“精准管控”——对轻微犯罪嫌疑人,用低强度取保体现司法温度;对高风险情形,用类监视居住的严格保释保障办案安全。

这套方案的核心诉求,是让取保候审既“兜住”办案需求,又“守住”人权底线:让办案机关不用再为监管难题犯愁,让符合条件的嫌疑人不用再担心“变相羁押”。当然,方案中诸多细节如风险评估标准、科技平台建设等,都需要司法实务部门进一步论证完善,个人思考难免有局限,欢迎专业人士批评指正。

这份取保候审完善方案是否贴合实际?你对“高风险保释类监视居住”的设计有何看法?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观点,助力思路进一步完善~

本文来源于“明言法语”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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