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答: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一般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司法实践中的考量。翻供时间的关键性:若翻供发生在一审判决前,且在一审判决前又恢复如实供述,仍可认定为自首;若在一审判决前未恢复如实供述,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翻供内容的影响:翻供需涉及主要犯罪事实(如定罪或重大量刑情节),若仅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如对罪名或量刑轻重的争议),不影响自首认定。
3、立法目的与司法政策。自首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以节约司法资源、体现悔罪态度。翻供行为可能破坏这一目的,但司法实践中允许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判决前有“悔改窗口期”,若最终能如实供述,仍可认定为自首,以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字号:法释[1998]8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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