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1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金额910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11:姚某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原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11刑初167号

涉案金额:910万元(涉诈52万元)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坦白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处罚:被告人姚某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拘留日期:2025.1.

判决日期:2025.07.07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10月份到11月份期间被告人姚某杰伙同杨某栋、彭某乙(另案处理)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场××公寓内进行洗钱活动,杨某栋等人将接收的电信诈骗资金在卡农的银行卡中流转后大部分转入杨某栋银行卡,并通过姚某杰将钱款转给刘某烁(另案处理)购买U币转移资金。经查,刘某铄向杨某栋团伙出售U币价值74万余元。经统计,该团伙使用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910万余元。其中,已查实52万余元系电信网络诈骗钱款。同时姚某杰还为杨某栋洗钱团伙提供他人银行卡用于洗钱活动,获利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姚某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杰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姚某杰辩称,起诉书指控内容属实,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杰伙同杨某栋、彭某乙(均另案处理),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场××公寓内进行洗钱活动,杨某栋等人将接收的电信诈骗资金在卡农的银行卡中流转后,大部分转入杨某栋的银行卡,并通过姚某杰将钱款转给刘某烁(另案处理)购买U币。经查实,刘某烁向杨某栋团伙出售U币价值74万余元,该团伙使用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910万余元,其中涉电信网络诈骗金额52万余元。同时,被告人姚某杰为杨某栋洗钱团伙提供他人银行卡用于洗钱活动。被告人姚某杰从中获利5000元。

2024年12月31日,被告人姚某杰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美佳华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姚某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姚某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姚某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姚某杰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