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车主按新车购置价15万元投保车损险,但电子保单记载保额仅为1.5万元。出险后,保险公司能否以保单记载为由,仅承担1.5万元以内的赔付责任?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

2024年,黄明购买了一辆15万元的新能源汽车,委托乔林向某财保四川分公司投保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

乔林通过微信将车辆购置发票等材料发送给保险公司业务员,并明确提出按15万元投保车损险。保险业务员首先发来报价单,显示车损险保额15万元,保费4224.51元,总费用10676元。

乔林进一步询问是否可以减免一点费用后,业务员再次发送报价单,此时车损险保额变为1.5万元,保费相应调整,总费用降至10431元,黄明随即支付保费,并通过电子方式签署了投保文件。

保险单上载明,车损险保额为1.5万元,保险期间自2024年6月12日起一年。相关保险条款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不久后,黄明驾驶该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费用经鉴定为8万元。他要求按车辆全损赔付15万元,保险公司则主张仅在保单载明的1.5万元限额内赔偿。

四川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该案中,第一份报价单载明的15万元保额与车辆购置价及行业惯例相符。业务员在乔林仅询问费用调整后,将保额大幅下调至1.5万元,却未就该重大变更进行任何提示或说明。黄明及乔林在收到变更后的报价单时也未提出异议,存在一定过失。

法院指出,保险公司作为电子投保流程的设计方与审核方,在业务员操作及保单审核中均存在失误,违反诚信原则,是主要过错方。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保险合同约定,对于8万元车辆损失,法院酌情判定由保险公司赔偿64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保险公司已履行赔付义务。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