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

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举行“凝聚法治合力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新闻发布会,发布6件典型案例。

在一起退休职工诉人社局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案中,法院、检察院联合人社局召开座谈会,指出行政机关应全面调取魏某档案资料等证据,对魏某工龄作出正确认定。后人社局调取相关证据,据实变更魏某参加工作时间并补发其退休金,切实维护了退休职工养老权益。

2018年4月,魏某申请退休,江苏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县人社局)依据劳动部门批准的招工表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87年12月,对其1976年3月至1987年11月临时工期间未予认定工龄。魏某领取退休证后发现工龄计算有误,多次要求认定,但未获支持。

2022年9月,魏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其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上诉和申请再审也未获支持,魏某随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徐州市两级检察机关联动审查后,2024年10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魏某起诉期限应从县人社局不履行变更职责之日起算,且其诉求有正当性,提供的证据可证实其1976年3月参加工作。再审审查期间,法检双方一致认为魏某起诉期限应从人社局不采信新证据不履行变更职责之日起算,其要求变更工龄有事实依据。

县人社局调取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套改名册》及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增资审批表》等原始档案,证实魏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76年3月且工龄自此起算;同时调取了魏某老户籍底册等证据,证实魏某系自然增长人员,符合临时工招录条件。

2024年11月12日,人社局变更魏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76年3月,将1976年3月至1987年11月间工作期间计入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自2018年5月开始执行。2024年12月17日,增资后补差的8.6余万元退休金发放到位,魏某退休养老待遇由2504.4元/月增长为4015.1元/月。鉴于本案争议已实质性化解,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审查,并书面告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