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涉税典型案例,更高效指导实践活动
“虚抵进项税额”被认定为逃税罪中“欺骗、隐瞒手段”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1:郭某、刘某逃税案——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逃税的,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处理。
最高院在本案例的典型意义中指出,“逃税,是行为人逃避应纳税义务的行为,危害结果是造成国家应征税款损失;骗税,则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已收税款。因此,两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相差较大,司法机关应依法查明、区别对待。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区分逃税和骗税;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骗税危害性更大,行为人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严打击;基于‘三个效果’考量,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实施的上述行为依法以逃税论处,既符合行为的本质属性,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有利于防止对实体企业轻罪重罚,有利于涵养国家税源。”
其实,这种观点在实践中早有论述,只是很多法院还是有些忌讳,畏首畏尾。即便典型案例出台,也照样会有自己的很多顾虑,包括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解释,等等。这就是司法困境。
法律给了司法者自由裁量权力,但是又有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警示在。总之:难。
司法者如果不能精准理解和适用法律,就可能因此被打击。而如果适用重罪,司法者一般不会出错。要想改变这种现象,应当从改变重刑思维开始。
在涉税罪名中,多数都相互交织,难以区分。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很多罪名都有交集,如果不能限定射程,犯罪构成要件不清晰,司法者不会轻易弃用。
究其原因,是未遵循法秩序相统一的基本理念。刑罚轻动,风险低,简单又便捷。这是部分人的真实想法。
如何解决?
首先要厘清犯罪构成要件。作为大前提的法律应当准确,涵摄范围清晰确定。如果大前提不确定,小前提和结论也就无所适从。
最高检、最高法对涉税的相关罪名不断打补丁的行为实属无奈之举,原因就在于司法已经影响到法律内涵。司法使法律本身应有的含义被不断地错误适用。
辩护时应当如何解决呢?首先要解决法律解释问题,务必使犯罪构成要件清晰明了。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正确适用。
法律解释权在立案机关及其授权机关,不仅启动难,而且漫长。而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指导司法活动,能更加高效地指导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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