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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刘某通过线上渠道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间20年。2024年12月,刘某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在医院住院治疗,并实施了冠状动脉相关介入手术,该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Type="normal"SectionTitle="" Type="nor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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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自己曾在21年检查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改变,故作出不予给付重疾保险金的理赔决定,并解除保险合同。" Type="nor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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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委托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媛媛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无效。法院认为,原告在投保前进行的检查系例行检查,检查结果由相关机关收取,并不告知本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投保前知晓自身患有相关病症。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有既往病史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Type="nor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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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需赔付刘某重大疾病保险金17万元。" Type="nor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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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胜诉不仅为客户争取到了应得的理赔款,更确保了后续保险保障的延续!开尔律所提醒: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时,需同时证明在投保时进行了明确且详细的问询。遭遇此类拒赔时,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Type="norm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