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赋予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2023年某房企破产案中,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已售商品房合同但解除在建工程施工合同,引发施工方异议。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有利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继续履行的,对方可要求提供担保;解除的,对方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申报。选择权需在受理破产后两个月内或对方催告后三十日内行使,逾期视为解除。合同相对方可向管理人发出催告以避免损失扩大。
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行使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赋予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2023年某房企破产案中,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已售商品房合同但解除在建工程施工合同,引发施工方异议。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有利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继续履行的,对方可要求提供担保;解除的,对方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申报。选择权需在受理破产后两个月内或对方催告后三十日内行使,逾期视为解除。合同相对方可向管理人发出催告以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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