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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份以来,重庆亿万富翁何某某诉澎湃新闻、城市青年网、宾曰语云、记录刘杰等媒体、自媒体名誉侵权案,先后在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开庭。
11月上旬,渝北区法院判媒体全部败诉。法院认为,媒体使用“淫乱”一词描述其行为构成侵权。主审法官、民一庭副庭长李超法官以“小偷”作比:即便某人曾因盗窃被判刑,媒体在报道其其他行为时也不能称其为“小偷”,否则即为不当。
法理(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11月28日,《重庆亿万富翁的淫乱生活:与女检察官通奸生子,与女教师偷腥,被单位经理指证与女医生开房,被女推销员指控强奸,连家中保姆也不放过……》一文发布后,多名法律专家给宾曰语云留言称,在李某与何某某的离婚诉讼中,李某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明确表示何某某“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且与他人长期保持事实婚姻关系并生育子女。”渝北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对上述多名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所做笔录与李某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得到了相互印证。从调查笔录来看,多名证人指控何某某涉嫌强奸、猥亵等,法院在发现何某某的这些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后,理当依法向检察机关发函,提请对该案所涉强奸、猥亵犯罪事实予以立案审查。
如果知情而隐瞒,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的情形。
曾长期从事法学教学的著名刑辩律师刘录指出,有犯罪线索应当移送,不移送涉嫌包庇或者玩忽职守类渎职。
2013年12月12日渝北区法院第四审判庭的调查笔录证实:证人熊某某证明,2011年11月底12月初,她到何某某家里做保姆的第六天的晚上10点多“我正准备睡觉,何在二楼说手机不见了,让我帮他去三楼找,然后他就跟我强行发生了关系”。法院所做的笔录中,熊某某明确表示何某某与其“强行发生了关系”。
从笔录来看,事发后,何某某还威胁受害人的丈夫。
笔录中,受害人说“后来说何被抓了”。此处的被抓,不是因为何某某涉嫌强奸被抓,而是2011年12月31日,何某某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8日由铜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铜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2年11月1日,铜梁县人民检察院以铜检刑诉[2012】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1月22日,铜梁县人民法院(2012)铜法刑初字第00413号判决书以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李某离婚案合议庭成员中,审判长陶某现在是民三庭审判员,审判员杨某跃现在是民三庭副庭长,审判员余某勇现在是民一庭审判员。
这份笔录的询问人书记员贾某贤现在是渝北法院民一庭审判员,记录人王某是民二庭审判员。
2011年,何某某被抓后,他公司的部门经理余某云也被抓。渝北区法院第四审判庭对余某云所做的调查笔录证实,何某某家经常换保姆,“后来很多保姆反应何对保姆动手动脚。我了解何只要是女人都不放过。有个保姆 50岁左右,建锋厂的跟我说过,保姆一般都是早上做清洁,做饭,中午李某回来吃饭,何也中午吃过就走,保姆买菜回来何让保姆按脚,何就要跟保姆发生关系,保姆原话跟我说: 你怎么能看上我们这样的人?李某(指何某某的妻子)这么漂亮。保姆后来说被何强行发生关系了,还说何威胁她,说要杀她孩子,保姆就没有报警。何给了1000元要了解(结)此事,后来这个保姆告诉了她丈夫,她丈夫还要找何理论。后来知道后,我就不再给何介绍了,怕出事。”
这份笔录,与证人熊某某的笔录能够相互印证。
余某云的这份调查笔录,询问人书记员贾某贤,现在是渝北法院民一庭审判员,记录人王某现在是渝北区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证人余某云证实:“魏某的事。当时何和曾干事走的很近,就是家属区的那个,何要曾帮他介绍个女朋友给何的运管局的朋友,当时曾就带来了魏某,当天何就把她带回了大渡口小某庄别墅,后来何的母亲知道了,跟我说了,当时就显摆了一下。我事后我听别人说的第二天何又单独约了魏,当时三医大要裁J,何说认识领导,可以让魏不转业,后来何强奸魏的强奸案案件承办人告诉了魏的交代材料,说何把魏带到陈家坪的富丽酒店开房,还答应给魏钱,后来何不拿钱,魏就回去了,魏的男朋友找了BD反应,BD的人就代魏报了警。后来因证据不足销案。”
余某云的这份调查笔录,询问人书记员贾某贤,现在是渝北法院民一庭审判员,记录人王某现在是渝北区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2013年11月28日渝北区法院第十九法庭的询问笔录显示,做中央空调生意的证人陈某证明,“何某某素质比较低,有说一些不礼貌的话。后来下班后,我回家后何某某约我吃饭,我推托,但为了促成签合同,我答应了。吃饭后他要求去公园逛,我们去了鹅岭公园,走着走着他就来牵我手,当时我们是第一次见面,我就挣脱了,他还说喜欢我什么的。我要回去,他不干,他把我手机拿走了,拉住我。先用好话,我不干,后面我说我有乙肝,会传染他,他说他也有,会给我吃药。后面他语气还比较强硬,我没办法,只好说那地方不行,我们去酒店。出了公园门口,我上了我自己的车,我说我妈给我打电话,我就走了。那天晚上他还说了会给我十几万、二十几万块什么的。后来他还是时不时给我打电话,我没理她。”
这份笔录的询问人贾某贤,现在是渝北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2013年12月18日渝北区法院第十九法庭的询问笔录显示,在何某某家做过家政的唐某平证实,“2011年8月,李某出国学习了,我看见何某某每个月都要带一至两个女人回家,何某某叫我准备好晚餐,送到二楼就不让我送上去了。我是负责做卫生,有一次发现三楼很脏,我看不惯这些,之后就不在他家做了,离职了。”
这份笔录的询问人是贾某贤,记录人是艾某坤。
证人唐某平说,“何老板人太坏,太可怕了。”
然而,对于上述证实何某某行为“淫乱”的证据,渝北区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全部隐瞒。
对此,李超法官在案后答疑时说:“我觉得没有隐瞒你的证据。我们认定查明的事实,我觉得有关联的写上。”
李超法官说:还是那句话,我们认为你文章侵权的关键点,并不在于何某某他到底做了多少淫乱的事情,多少不正当的行为,他做的再多或者干嘛跟我这个案子关联并不大,而是你能不能这样用 “淫乱” 这个词公开评价他。
相关法律专家指出,这不是没有关联,而是其中可能已经涉及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以及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的规定。正如法律专家指出的,有犯罪线索应当移送,不移送涉嫌包庇或者玩忽职守类渎职。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一例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一庭2023年5月18日裁判的杨某强制猥亵案,就是法院依法移送处置在办理民事侵权案件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
入库编号:2024-14-1-184-002
2022 年 6 月 16 日 17 时许,杨某在游泳馆教周某某(女,时年 16 周岁)游泳后,以请周某某和其表妹吃零食为由,将她们带至其停放在该游泳馆南门东侧停车场的轿车内,杨某以摸胸、亲耳朵、掐腰、拍臀部等方式对周某某实施猥亵。
后经报案,杨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8日。因杨某的行为对未成年人周某某造成严重心灵创伤,周某某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宝应县人民法院于 2022年9月5 日以人格权纠纷予以立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杨某与周某某方达成和解,周某某遂于同年10月10日向该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遂于 2022 年10月10日作出准予周某某撤诉的民事裁定。
在审查周某某撤诉申请过程中,法院发现杨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向宝应县人民检察院发函,提请该院对本案所涉猥亵犯罪事实予以立案审查。经公安机关侦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 年 4 月 17 日以被告人杨某犯强制猥亵罪,向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8 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同样是人民法院,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在审查周某某撤诉申请过程中,发现杨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向宝应县人民检察院发函,提请该院对本案所涉猥亵犯罪事实予以立案审查。
渝北区法院对证人做了多份笔录,难道就没有发现熊某某明确表示何某某与其“强行发生了关系”、何某某公司部门经理余某云“后来很多保姆反应何对保姆动手动脚。我了解何只要是女人都不放过。”“保姆后来说被何强行发生关系了,还说何威胁她,说要杀她孩子,保姆就没有报警。”、在何某某家做过家政的唐某平“我看见何某某每个月都要带一至两个女人回家”“何老板人太坏,太可怕了”、生意人陈某“走着走着他就来牵我手,当时我们是第一次见面,我就挣脱了,他还说喜欢我什么的。我要回去,他不干,他把我手机拿走了,拉住我。”这些涉嫌犯罪的行为吗?
针对“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强奸线索不向公安和检察院移交,这个属于不作为,还是失职渎职?”这一问题,“豆包”是这样回答的: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其不移交强奸线索的行为远超一般不作为,因该行为违背了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法定职责,还可能让犯罪分子逃避追诉,破坏司法公正,并非单纯的未履职。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还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超法官发过“天打雷劈”的毒誓之后,面对“枉法裁判”的质疑,又改口称:“有可能是我们基层法院对于这个东西的认识不够全面,有可能是判错啦,但是你不能讲我们是枉法裁判。”
李超法官们不顾事实,故意隐瞒事实,对多名证人指控何某某涉嫌强奸、猥亵的线索再次不采取措施、移送主管机关,而是在民事案件中执意对何某某进行“词汇保护”,这不叫包庇、不叫枉法,叫什么?(作者: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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