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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份以来,重庆亿万富翁何某某诉澎湃新闻、城市青年网、宾曰语云、记录刘杰等媒体、自媒体名誉侵权案,先后在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开庭。
11月上旬,渝北区法院判媒体全部败诉。法院认为,媒体使用“淫乱”一词描述其行为构成侵权。主审法官、民一庭副庭长李超法官以“小偷”作比:即便某人曾因盗窃被判刑,媒体在报道其其他行为时也不能称其为“小偷”,否则即为不当。
刚刚获悉,今天(12月4日),知名网友“记录刘杰”分别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请公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官王某某与何某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所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全文。
“记录刘杰”在“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中指出: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官王某某与重庆富翁何某某通奸生子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形成社会热点。而后被何某某原岳父、何某某妻子(后来离婚)实名举报。王某某在明知何某某有妻子儿子的前提下,以小三身份破坏她人家庭,仍然与何某某保持事实婚姻关系长达3年之久。三年期间,王某某在周末都会到何某某位于蓝某郡的别墅过夜。
从录音中了解到,在何某某有家庭、配偶期间内,王某某与何某某秘密生育一子,并且充分发挥她的专业技能,表面上与何某某的前妹夫登记结婚来掩盖其与何某某的龌龊关系。
该事件被举报后,重庆市检察院为此对王某某检察官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特向贵单位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官王某某因被李某某(何某某前岳父)、李某(何某某前妻)投诉其与何某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所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全文。
2022年4月8日,“记录刘杰”在网易号上发布了一篇只有350字的文章:
4月8日,张庭源律师朋友圈发布一条信息:著名媒体人刘虎被诉诽谤一案,历时三年多,今天终于迎来二审结果,维持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我方胜。
裁定书显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何XX控诉刘虎犯诽谤罪,但他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刘虎所撰写的相关文章所涉及的事实系捏造,何XX对刘虎的起诉被驳回。
何XX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一审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系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何XX控诉刘虎犯诽谤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刘虎的刑事责任,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
刘虎及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刘虎所撰写的文章所涉相关事实均有据可查,并非刘虎故意捏造,何XX控告刘虎构成诽谤罪的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何XX的上诉,维持原判。
就是这篇文章,因为标题里有“淫乱”二字,三年后被何某某索赔7万多元。
巧合的是,担任本案审判员的余某勇,正是12年前李某与何某某离婚案的审判员。
李某离婚案合议庭成员中,审判长陶某现在是民三庭审判员,审判员杨某跃现在是民三庭副庭长,审判员余某勇现在是民一庭审判员。多份调查笔录的询问人书记员贾某贤,现在已经是民一庭审判员,记录人王某是民二庭审判员。
在李某与何某某的离婚诉讼中,李某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明确表示何某某“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且与他人长期保持事实婚姻关系并生育子女。”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对熊某某、余某云、陈某、唐某平等多名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所做笔录与李某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得到了相互印证。从调查笔录来看,多名证人指控何某某涉嫌强奸、猥亵等。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在发现何某某的这些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后,应当依法向检察机关发函,提请对该案所涉强奸、猥亵犯罪事实予以立案审查。
但直到此次何某某对众多媒体、自媒体提起侵权诉讼,渝北区法院也没有将何某某涉嫌强奸的线索移送主管机关,而是在民事案件中执意对何某某进行“词汇保护”。
渝北区法院认为,“记录刘杰”的文章标题称何某某为“淫乱亿万富翁”,而“淫乱”一词带有强烈的名誉贬损含义,文章一经传播必然导致何某某社会评价的降低,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的“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的情形,侵犯了何某某的名誉权。
渝北区法院这个判决是来搞笑的吗,何某某两次因故意伤害被判刑,多次被检察机关公诉,与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女检察官王某某通奸生子,与女教师何某成为情侣被法院公开谴责,辩称与女推销员许某“自愿发生性关系”被指控强奸,被公司部门经理指证带女医生到大酒店开房,与做中央空调生意的陈某第一次见面就想霸王硬上弓,甚至被指连家中的保姆都不放过……
至今,还有多家官媒公开用“淫乱”一词来描述他。这样的人,渝北区法院想给他什么样的社会评价呢?
然而,对于一桩桩一件件证实何某某行为“淫乱”的证据,渝北区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全部隐瞒。
他可以淫,他可以乱,媒体不能说他“淫乱”,谁说谁侵权,谁说谁输官司!这就是渝北区法院不顾自身形象要保护的对象?
渝北区法院不顾何某某的淫乱行为要比雷政富“不雅视频”事件的性质要严重的多的事实,颠倒黑白,枉法裁判,判决“记录刘杰”发布致歉声明,向何某某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持续保留不少于十五日;赔偿何某某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740元,合计 5740元。
对此,阅核案件的李超法官在案后答疑时说:“我觉得没有隐瞒你的证据。我们认定查明的事实,我觉得有关联的写上。”
李超法官说:还是那句话,我们认为你文章侵权的关键点,并不在于何某某他到底做了多少淫乱的事情,多少不正当的行为,他做的再多或者干嘛跟我这个案子关联并不大,而是你能不能这样用 “淫乱” 这个词公开评价他。
曾长期从事法学教学的著名刑辩律师刘录认为,媒体称何某某“淫乱”是根据词典定义,指性关系上混乱,不检点,涉及多个性伴侣。生效判决、起诉书等相关案件材料,确认当事者与很多女性发生关系或者保持不当性关系,当然符合淫乱定义。
刘录律师指出,人民网对于生活不检点的雷政富使用“淫乱”一词,说明该词符合一般的公众认知和道德判断,不可能构成侵权。同样是重庆,对于比雷先生有过之而无不及的何先生使用同一词语,却构成侵权,难道风向有变?
澎湃新闻输了,城市青年网输了,宾曰语云输了,记录刘杰输了……渝北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超法官说,这些案子都是经过他阅核的。
阅核制,是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院长从实体、程序方面进行审查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阅核人要对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文书质量全面阅核,并签批留痕终身负责。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案后答疑时,李超法官对天发誓如果枉法裁判遭“天打雷劈”。发过毒誓之后,面对“枉法裁判”的质疑,又改口称:“有可能是我们基层法院对于这个东西的认识不够全面,有可能是判错啦,但是你不能讲我们是枉法裁判。”
天理昭昭,报应不爽。(作者: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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