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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八角井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八角井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金星村4社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机器设备、花卉果木、窖池进行财产处置,现已成功完成变卖程序。

现拟向周元蓉、李国文等三十名案外人支付款项,为保障执行案款发放工作的公开、透明,切实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现将执行案件中需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情况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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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示期为七日,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计算。相关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任一案件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有异议,应在本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申请需明确针对的案件案号、案外人信息,并陈述具体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公示期满后,若无人提出异议或所提异议经审查不成立,本院将依法办理上述案款的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联系部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831-2385853

联系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街道商贸路3号

二O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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