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生效判决,本应是罪与非罪的最终定论。然而,河北任丘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判决,却令被告人闵朝辉及其家属陷入巨大的困惑与质疑。这份将早已“退股”的闵朝辉列为“头号主犯”的判决书,在多个关键事实上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言及生活轨迹存在显著出入,引发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及司法公正的深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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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心事实之争:罪责如何划定?

判决书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在闵朝辉方看来出现了关键偏差。

1. 对象是否“不特定”? 判决认定其“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闵方反驳,资金主要来源于“李福顺等合伙人及其亲属之间(闵朝辉未参与)”,并提供了相关证言与身份证明。是否构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储,是区分特定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界限,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

2. 5204万元贷款责任归谁?(核心争议) 判决将“违法发放贷款5204万元”列为闵朝辉主要罪责。闵方强烈反对,称该款项系在李福顺等个别人操纵下,于多数合伙人不知情时被私自挪用,并列举了王宝安、包咏松、李建军、韩建峰、王振国等多位合伙人不知情的证言和录音。还有所有借款户的口供(都是李福顺等三人所为与闵朝辉无关)。判决归责于闵朝辉,主要依据是李福顺、石小水、刘文芳三人的证言。而值得注意的是,李福顺等三人正是被其他合伙人指控私自挪用资金的关键人物。多方证言、证据指向李福顺才是实际组织与管理核心。这一关键事实出现截然相反的描述,直接决定了闵朝辉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主观故意。

钱去哪了?

闵朝辉有没有用过一分?

一切看似复杂却又很简单。

 二、 退赔迷雾:“自愿”还是“强制”?

判决将“上缴违法所得及主动退赔共计1434万余元”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但其自愿性与真实性备受质疑。

· “标准”与强制疑云:闵方称,退赔数额是“相关部门给订的标准”(如入股十万需拿150万),办案人员以“不拿就抓人”相要求,并举出王宝安、李建军、包咏松等人被关押后被迫缴纳的例子。若属实,“主动退赔”的正当性将大打折扣。

· 款项性质与时间混淆:判决提及李福顺“主动退赔700多万”。闵方指出,此款多为案发前因民事纠纷偿还的经营债务,并非案发后的“主动退赃”。而案发后所谓主动退赔的1434万元,并无李福顺一分钱,性质不同。将不同性质、时期的款项混为一谈,可能影响对被告人悔罪态度和挽回损失程度的准确评价。

· “认罪认罚”的疑问:闵方指出,李福顺立案后退赔不力且“把责任栽赃给闵朝辉”,却被认定为认罪认罚。这引发对认罪认罚制度是否被精准适用、是否存在口供利益交换导致责任失衡的担忧。

 三、 证言矛盾与逻辑断裂

判决依赖部分证人证言构建了闵朝辉系“发起人”、“最大受益者”、“未退股”等事实。但闵方提供了相反证据,暴露严重矛盾。

· “发起人”之说依赖存疑证言:判决依据李福顺等三人证言认定闵为发起人。而王宝安等其他多名合伙人的证言一致指认李福顺为实际组织者。为何采信与挪用资金直接相关者的证言,而搁置多数合伙人的一致说法?证言采信标准令人费解。

· “未退股”之争存在反证:针对李福顺以“未收回手章”称其未退股,闵方表示不知情,并称手章持有人闵东喜有证词可证明,且曾要求其出庭未获准。同时指出工作人员王秋燕等人在被告知退股后做出相反证言,可能存在隐情。

同时,关键证人王优美不仅出庭作证,还提供了银行流水,声称自己是相关资金的实际出资人,与闵朝辉无关。她透露,立案后数年,司法机关从未主动联系她核实情况,甚至在她主动前往公安局说明时遭遇推诿。

· “指示”与“受益”缺乏证据:对于李福顺称“根据闵朝辉指示参与房地产开发”,闵方澄清那是独立项目,双方为平等股东。对“资金用于闵朝辉公司周转”的说法,则援引审计报告结论称并无此事。这些认定与在案书面证据似乎不符。

 四、 审计报告与谅解书的争议

关键书证与量刑情节的处理也引发争议。

· 审计报告疑点:闵方指出审计报告存在错误,如“放贷给皓开源公司2300万未追回”与实际欠款人不符,且总额计算有误。此外,审计将224名存款人全部计为“非法吸收”对象,但其中应扣除合伙人亲友等特定对象。审计准确性直接影响犯罪数额认定。

· 谅解书效力认定双标? 判决以部分集资参与人后续表示不愿谅解为由,未采纳对闵朝辉有利的39份谅解书(报案人共71人)。闵方称,这些谅解书是上诉后大部分集资人发现损失与己无关而较易获得。判决仅依据对其中17人的后续“调查”口供(仅1人明确想撤销)即否定全部谅解书效力。对比之下,李福顺获得28份谅解书(仅11人为报案人),判决对其调查情况语焉不详。更甚者,判决书将证人段润卿误列为“集资参与人”。这凸显了对“被害人谅解”这一量刑情节的审查,是否存在标准不一、严谨性不足的问题。

 结语

闵朝辉案判决书引发的多达十几处事实质疑,涉及犯罪构成、证据采信、量刑情节等司法审判核心层面。尽管质疑目前主要来自一方,其真实性有待更高层级司法程序予以公正审查,但所提问题本身已足够沉重:

当一份判决书的事实基础遭遇多点状、系统的挑战时,司法公信力与实体公正如何保障?证据链条构建是否存在选择性?矛盾证言采信理由是否充分公开?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程序在实践中是否可能偏离初衷,甚至产生新的不公?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公正司法的前提是事实清楚。此案暴露的“事实错位”争议,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应成为审视司法实践细节的镜子。它提醒我们,每一份判决书都应是经得起事实与法律反复检验的正义载体,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需审慎对待影响定罪量刑的每一个细节。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对程序的充分保障,是防止偏差不可或缺的环节。

对闵朝辉及其家人而言,申诉之路或许漫长。但对法治建设而言,认真对待每一次对事实的质疑,畅通权利救济渠道,确保控辩平等,正是通往更加公正司法的必经之路。唯有让事实迷雾散去,让法律阳光普照,人民群众才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清晰而坚实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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