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位民营企业家被指控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六起寻衅滋事罪、两起妨害作证罪、两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本人为第一被告人作了全案无罪辩护。经过艰苦努力,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两起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法院以其余罪名合并判处被告人五年六个月,二审上诉后继续减刑。现摘取部分辩护意见予以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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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简单机械的照搬侦查口供

被告人签字和当庭确认无法保证侦查笔录的真实性。Z当庭一方面说公安机关供述属实,宣读笔录的时候又称有些话不是自己说的。G当庭供述“公安供述属实,但是我眼睛不好,不知道笔录上写的啥。笔录没有给我宣读,但是上面的字是我签的。我认罪认罚,但我不知道我犯了什么罪”。检察机关怠于审查,成了庭前不实不法侦查笔录的搬运工。

02

口供去替代书证

有些事实可以用口供证明,但有些事实必须要用书证证明。但本案中需要书证解决的问题也通过口供解决。所有的土地权属和土地性质都应当由权属证明和有法律效力的公文书证认定,但本案都借助口供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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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用口供去证明复印件的真实性

比如通过证人证言去证明病历复印件的真实性。两人的口供均提到“复印件的内容没有勾画或修改,所以与原件是一致的”,逻辑不成立。确定复印件跟原件一致的唯一方法是,找到原件跟复印件比对。在原件灭失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复印件“没有勾画或修改”就能得出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结论吗?显然不能。照两位证人的逻辑,以后但凡复印件“没有勾画或修改”,就可以直接当原件使用了。

04

用口供去认定证件的法律效力

土地使用权是物权,遵循登记主义和公示主义。在土地使用权证没有被依法撤销之前,大量使用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的证词,试图用证词去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无效。

05

用口供去推翻不起诉决定的效力

非法占用农用地第一笔,X县检察院已经依法对被告人做了不起诉处理。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数名证人制作询问笔录,试图通过该几份笔录推翻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效力。在之前的不起诉决定未被撤销的情况下,直接重新起诉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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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用口供去推翻公文书证的效力

(1)例一: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第二笔,W是村委书记,其口供以复垦报告没写清楚四至范围才加盖村委会公章为由,欲以个人口供推翻村委会公章的效力和复垦报告已经得到村委会同意的结论。

(2)例二:寻衅滋事第三笔,当年即已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仅因一方当事人在数年之后的笔录中称对该份协议“不满意,不想同意”,当时是“迫于压力,无奈”,就又重新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

07

用孤立的口供指控

孤证包括形式上的孤证和实质上的孤证。前者指的是证据的数量只有一个,后者指的是证据的来源只有一个。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中,指控铁选厂支付购买爆炸物货款的证据有:铁选厂会计的证词、铁选厂保安看到会计当天离开厂区的证词、铁选厂副厂长听闻会计说过曾支付货款的证词。看似有一连串证据,但都来源于铁选厂的会计且都是铁选厂一方的证词。在案没有任何银行流水、财务收据等财务凭证,也没有接收货款一方的证词。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中关于铁选厂支付购买炸药货款的证据属于实质上的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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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根据传闻证据和猜测性口供指控

(1)关于保安所谓欺压当地村民的口供,多数都是似是而非、来源不明的传闻证据和猜测性口供。

(2)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关于占地范围和占地面积的口供几乎全部都是猜测性口供。在没有任何书证的情况下,18位证人的证言之间互相矛盾,在占地主体、占地时间、占地面积等方面根本无法印证。谎言重复千遍仍是谎言,流言传之万人仍是流言。如果每份证词都是似是而非、都是传闻猜测,那么把这样的证词叠加一万份,本质上仍然是似是而非。证据的质量问题不能靠数量解决,口供审查不是数人头,搞人海战术是行不通的。有效的证据一份就够了,无效的证据叠加一万份仍然是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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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用明显背离常识的口供去指控

(1)关于狼狗。证人S在卷宗中的证词称:“保安牵着一条大狼狗,黑黄色的,两米来长,长得可凶了。”但一名被告人当庭供述:“我确实养了条小狗,狗不到三个月的时候带到矿上了。我疯了吗?我拿三个月的狗去吓唬人?”两米长的狼狗恐怕要申请吉尼斯世界纪录了吧!

(2)关于保安的外形特征。侦查笔录中证人H的证词称:“那些保安大部分都是大光头,身上有着文身,手里拿着铁棍子或是板斧。给我们老百姓吓的都不敢出门,闻风丧胆。”证人Y的证词称:“他们手里全部拿着棒子,有的拿的是铁的锃亮的类似白钢的棒子,棒子一头上还带尖儿,这些保安队的人大多数都敞着怀,露着身上的文身,胳膊上的文身,有的还光着膀子。”证人L的证词称:“保安拿着棒子,棒子一头还拖在地上故意弄出声音来吓唬我们,对我们进行恐吓,我们看见他们都不敢正眼看,这帮保安跟正常保安瞅着都不一样,长得都吓人,确实吓人,有一次我看见一个保安故意脱光膀子,身上的刀疤很长,看着我都害怕。”这些证词跟现场呈现的情况完全不同,简直比电影还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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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口供采信充满双标

(1)在违法村民和矿企员工之间双标。比如寻衅滋事第六笔,个别村民和矿企员工互扔石头,行为性质完全一致,但只采信一方的口供,只起诉矿企员工,不起诉违法村民。

(2)在辩方证据和控方证据之间双标。辩护人出示的公司员工证词,公诉人以其在公司任职、存在利益关联为由不予认可。但跟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村民所作的有利于自己、不利于公司的口供却被公诉机关采信。

(3)在品格证据之间双标。只采信对被告人不利的品格证据,不采信对被告人有利的品格证据。

(4)在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之间双标。凡是有罪供述一律采信,凡是无罪辩解一律不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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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口供在我国仍是证据之王,大量案件仍然主要靠口供定案。因此,不对口供进行科学、全面的审查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需要指出的是,证据分析不应该是平面的,而应该是立体的。言词证据的审查不是数人头,看哪一方的口供数量多。多不等于真。这是因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是不同的。简单说,客观证据优于言词证据、直接证据优于间接证据、亲历证据优于传闻证据、当庭供述优于庭前供述。具体而言,言词证据的审查和采信应遵循以下规则:

(1)直接当事人的口供优于非当事人的口供;

(2)当庭供述的内容优于侦查笔录记载的内容;

(3)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证据优于传闻证据;

(4)没有确切来源的传闻口供不应当采信;

(5)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证人口供应当谨慎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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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没有合理根据的推测性口供不应当采信;

(7)没有佐证的孤立口供不应当采信;

(8)明显不符合逻辑和常理的口供不应当采信;

(9)前后矛盾且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口供不应当采信;

(10)不能排除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法取证可能的口供不应当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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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远看,刑事司法应当走出口供依赖。短期看,应当提高当庭供述的采信比例,推动证人出庭和侦查人员出庭常态化,降低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门槛,让文明司法真正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