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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埔县人民法院
关于拟决定对罪犯张倪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张倪,女,200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大埔县茶阳镇,现住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4年6月19日被大埔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转刑事拘留;2024年7月26日经大埔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2025年7月24日经大埔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5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25)粤14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倪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5年10月27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14刑终23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裁定于2025年11月3日生效。罪犯张倪以其处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征求大埔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张倪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张倪于2025年9月2日分娩一活男婴,目前处于哺乳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拟决定将罪犯张倪暂予监外执行,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本院现将上述拟决定对罪犯张倪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2025年11月14日至2025年11月16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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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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