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房屋征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其补偿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保障其征收后的生活。

然而实践中,极个别的地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想尽办法压低正常的补偿标准。比如以房屋没有办理相关的建设手续,房屋没有证等为由降低补偿,或者是以危房,房屋比较老旧等为由给予被征收人极低的补偿等等。对于不合理、不公平的补偿,作为被征收人肯定是不愿意的,毕竟关系着自己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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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许多被征收人在看到补偿标准不合理时,第一反应就是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搬迁,想要以此种方法让征收方来提高补偿。虽然说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被征收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但是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是一直在等,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争取合理的补偿。

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只是一味地等待,那么通常会有两种结局,要么房屋被征收方直接强制拆除,要么就是收到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没有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然后房屋被征收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法拆除。

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其实是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下达的最后通牒,如果广大被征收人不重视,那么其房屋终究是逃不过被强制拆除的。所以即使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前,被征收人一直在观望,但是在收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后,被征收人千万别选择继续观望,补偿安置决定是一份具有可诉性的文件,所以,我们可以针对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倘若征收方存在违法行为,补偿标准也明显低于征收补偿原则的话,那么法院也会依法判决撤销的。

当然了,有的案件,只要被征收人提起诉讼了,极个别的征收方也会因巨大的压力,主动找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并最终达成协议。

印某等人是安徽省池州市人,某在当地均拥有合法房屋。后来当地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征收印某等人房屋所在的片区,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了征收决定,附了补偿安置方案。对于此次征收,因是为公共利益的项目,所以印某等人也是持支持态度的,而且印某等人也想着通过此次征收来提高自己家的生活水平,改善一下居住条件。

但是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后,印某等人对此非常的不满,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中确认的补偿标准很明显不合理,如果征收方坚持用公布的补偿标准对大家进行补偿安置的话,那最终就有可能会导致大家买不起房,或者是还要倒贴钱购买安置房,所以印某等人并没有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要求办理补偿登记,也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印某等人也一直在观望中,而且还一致认为,征收方肯定会为了推进征收工作,主动找他们协商补偿,甚至妥协提高补偿。但是让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在印某等人拒绝签订协议后,便对几人纷纷作出了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并要求印某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

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后,印某等人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随后便决定找一个专业律师,就补偿安置决定来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印某等人得知邻居已经委托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并案件已经胜诉,便通过邻居主动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并委托凯诺律师,希望能帮助自己争取合理的补偿。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也是非常的在乎,非常的重视,虽然其邻居委托的案件已经胜诉,但对于印某等人的案件并没有放松,仍然秉承着“专心做事,诚信做人”的执业信条,详细分析案件,制定维权计划。之后便按照维权计划,先进行了前期调查,通过调查以及印某等人所提供的材料,凯诺律师马上针对补偿安置决定指导印某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

但让人意外的是,在开庭后,征收方因知道在此案之前已经有六个胜诉案例,且深知类案同判规则,所以便主动找到了印某等人,希望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并且经过几轮的磋商,最终就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后,印某等人也撤销了起诉。

从本案中来看,许多合理的补偿都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协商下来的,而不是打下来的。所以,凯诺律师想要在这里告诉大家,在遇到征收补偿不合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征收方侵害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相信法律,尤其是在收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时,一旦没有针对该文件提起法律程序,那么日后必定会对我们的维权造成很大的困难。

因此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等文件后,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信息公开、现场调查等程序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然后以其的违法行为作为突破口,且进一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给征收方施压,争取与征收方就补偿事腚进行协商补偿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