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采取各种办法进行逼迁的现象在征地拆迁中特别常见,其中最常见的逼迁行为就是断水、断电,阻断被征收人家的唯一通行道路,破坏饮用水,或者是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危险,并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甚至是直接强制拆除房屋等,这些都是被征收人经常遇见的。

不过,除了这些常见的逼迁行为之外,还有一个对被征收人来说可能也会对其利益造成一定影响的征收行为,就是征收方在被征收人迟迟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可以说是,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下达的最后“通牒”,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则会对被征收人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收到了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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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凯诺律师可以直接告诉大家,在收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后,如果认为该文件中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补偿标准仍然不合理,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针对该文件,在收到该文件之日起的60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该文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不过,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并不是简单的事情,在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之前我们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比如先审查作出程序是否合法,征收中有没有存在其他的违法行为等,从而再针对相关文件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补偿决定,只要征收程序不合法,作出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那法院也会依法撤销。

【案情介绍】

冯某是广东省人,其在当地有一套合法房屋。但后来该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对于征收,冯某并没有任何的异议,反而还非常的支持,其本想着通过征收可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改善一下居住环境。事后从征收方发布的文件得知了具体的补偿标准,但对于此次征收补偿标准,冯某却是十分的不认同,其认为,如果按照征收方公开的补偿标准对进行补偿安置,那么必定就会导致自己的生活质量还不如没有被征收之前的生活质量,因此,冯某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搬迁。

但让冯某没有想到的是,因其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所以征收方为了让自己尽快签订补偿协议,便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逼迁,导致冯某一家人的生活严重被影响。因此,在经过三思之后,冯某还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冯某开始从网络上找专业的拆迁律师,经过对比,冯某最终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并就征地拆迁事宜委托了凯诺律师全权处理。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就整理资料,对本案进行研究,且制定了一套维权方案,按照该维权方案,凯诺律师马上指导冯某就《房屋征收决定》提起了相应的法律程序。随后,因相关部门又对冯某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是该征收补偿决定中规定的补偿标准,显然严重偏离了其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于是,凯诺律师又指导冯某针对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凯诺律师首先指出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中存在的问题。凯诺律师认为,相关部门在作出补偿决定之前,并没有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同时也没有告知被征收人如何开展评估,整个评估过程,被征收人全然不知,也没有被征收人参加评估。

另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这两种补偿方式,但在此次征收中,相关部门只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权利,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权利,这严重违背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权益。

再者就是,关于补偿决定的送达程序,一般正常的送达程序应当是先以书面的形式送达给被征收人,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却先采取了公告的方式,然后再以邮寄的方式将补偿决定送达给被征收人,这很显然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中规定的。

【本案结果】

本案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被法院给撤销了。到判决后的冯某革等人对凯诺律师的专业给予了高度的赞扬。

事实上,实践过程中征收方在逼迁上是花样百出,但不管征收目的是什么,其逼迁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于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在作出之前相关的法定程序也应当要落实到位,保障被征收人相应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等等,若征收程序不到位,被征收人的权益没有被保障,那么即使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从法律层面来讲,也是不合法的。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一旦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补偿不合理,相关部门违法逼迁,或者是收到了补偿决定等,建议被征收人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争取合理的补偿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