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老百姓的土地或宅基地上房屋,但必须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在推进征收工作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推进具体的征收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拆迁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救济权、监督权等等权益。

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虽然法律上对征收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仍然有个别的征收方在土地征收中,并没有严格落实征收程序,甚至都没有告知被征收人具体的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主体,以及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对象这些最基本的事项。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应当要怎么办呢?下面我们以凯诺律师办理过的其中一起案件为例,来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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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张某是河南省某县某村人,其在当地有一处合法房屋,后来因当地规划建设需要,其房屋也被划在了征收范围内。但是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张某并没有见到过任何的征收文件,包括补偿标准是多少,征收目的是什么,补偿方式是什么等都不了解。最主要的是,相关部门却以各种理由坚持拒不公开这些事宜。对于相关部门的行为,张某等村民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张某等村民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因都是普通的村民,对法律不了解,所以张某等人最终经过几番对比后联系到了凯诺律师,经过凯诺律师的解答,张某便当即委托了凯诺律师。

【复议过程】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前往张某等人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但由于相关部门未公布征地具体的事项,所以,凯诺律师通过走访和实地调查的情况以及收集到的部分证据材料,第一时间又指导张某等人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与此次征收相关的所有材料,包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规划书和计划书等,与此同时,凯诺律师又提醒张某等人留意其所在的村庄内是否张贴相关征地信息以及当地行政机关网站是否有公示相关征地信息等。

后来,张某在浏览网站时意外发现此次征收存在征地批复文件,在征地批复文件中显示,张某等人的部分耕地被征收为国有。看到征地批复的张某可谓是大吃一惊,有征地批复,却没有在村庄内进行公开,而且就具体的征收程序而言,征收方并没有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现状进行实地调查,确认土地、房屋的具体情况。

凯诺律师根据张某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自己的办案经验,针对相关部门征收程序违法的行为,指导张某等人申请了行政复议。随后,凯诺律师又指导张某等人通过查阅卷宗得知了一系列的征收行为,包括相关部门向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告知书、征收土地确认书等的时间。

【律师意见】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结合调查情况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办案经验就本案指出了以下几点:首先,征收土地确认时间早于征地告知书,这显然不符合逻辑。其次,此次征收中,征收调查结果确认表以及村委会出具的征收土地确认书中,存在代签字的情况。再者,相关部门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将土地的开发用途填报为住宅,这与其他征地报批材料明显不符。最后一点,征地告知书和征地听证告知书虽然向村委会进行了送达,但是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却不能证明,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在被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征地农民对征地事项已经有所了解。

总的来说,此次征收存在没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知表权、确认权、参与权等情况,违反了《行政复议法》中相关的规定。

【复议结果】

最终,经过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公正审理,支持了张某等人的申请,撤销了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

【律师说法】

事实上,在征地拆迁中,未保障被收人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未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等的情况非常多,并非个例,但不管没有保障哪项权益,从法律层面来说都是不合法的,都侵害了被征收人相应的权益,作为被征收人,那么在土地征收中,就一定要注意征收方未保障自己相关权益的行为。一旦遇到征收方肆意侵害自己合法权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占用土地等,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遇到相关部门未将征地信息(如补偿标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等事项)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或是未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的意见等,那么,建议广大被征地农民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尽快合法途径争取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