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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
LEGAL REASONING
作者:[美]马丁·P.戈尔丁 著
译者:孙海波 译
ISBN:978-7-5764-2351-8
定价:49 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5年10月
作译者简介
马丁·P.戈尔丁(Martin P. Golding)
曾任教于哥伦比亚大学,现为杜克大学哲学与法学双聘教授。他著述颇丰,除了《法律哲学》(
Philosophy of Law)之外,还著有《校园言论自由》(
Free Speech on Campus)、《法律推理、法律理论与权利》(
Legal Reasoning, Legal Theory and Rights)等。
孙海波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学者,比较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比较法研究》副主编、编辑部主任,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出版《择法而从:司法中的价值判断》,译有《法理学简读》《像法律人那样推理》《法官如何裁判》等著作多部。
内容简介
法律推理作为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是法律人安身立命之本。本书融合了法律理论、案件判决和阅读材料,从多维度探讨了法律推理这个主题,其中甚至包括司法心理学的视角。全书始终聚焦于司法推理的逻辑:法官如何证成其判决的正当性?他们运用了哪些论证类型?又以何种方式遵循先例原则?戈尔丁教授给出了相当精彩的回答,无论对于推动法律方法理论,还是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本书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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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书的每一位读者或许都曾在报纸上或政治学、历史学、哲学课程教材中见过片段的或完整的意见书。尤其是在那些最重要和有趣的案件中,这些意见书通常是精心设计的,旨在支持法官对某一法律问题判决的复杂论证。例如,美国宪法是否允许公立学校按种族隔离学生?[参见“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347 U.S.483(1954)]。尽管司法意见书的论证往往冗长复杂,但一个论证至少由两个陈述组成,其中一个陈述(前提)被主张为接受另一陈述(结论)的理由。“论证”这一术语有时仅用于指某个特定陈述的理由或理由集合,例如,当一个人质疑另一个人的论断时,会要求他给出支持该论断的论证。然而论证有好坏之分,我们只应当被好的论证说服。
传统对论证的研究以及对其评价标准的设定一直属于逻辑学的范畴,然而直到最近,逻辑学家们仍未对法律论证给予充分关注。这种疏漏目前正在纠正,而新的技术发展或许能够为法律推理的复杂和微妙之处提供有趣的见解。尽管如此,仅掌握逻辑学基础的学生仍然可以在理解法律论证方面取得相当深入的进展。此外,通过考察司法论证,逻辑学的基础研究可以得到极大的丰富。
当然,逻辑学并非唯一关注论证或推理的学科。尽管逻辑学家的视角对于研究司法论证不可或缺,但其他领域的视角同样重要,尤其是道德哲学、政治理论这些规范性领域。因为这些领域关注的是可以用来为价值判断、决策、行动方案、社会制度形式或政府体系供给正当性的理由。正如道德和政治论证,司法论证也常常诉诸诸如正义、权利、公平、福利和公共利益等考量因素。因此,对法律推理的分析需要借助这些领域的见解。另一方面,“法律推理”这一主题不仅为伦理学家和政治理论家提供了大量有趣的规范性论证实例,这方面的分析还可能对伦理学和政治理论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提供相当多的启示。
本书汇编了文本、案例与其他相关材料,旨在作为逻辑学、伦理学、政治与法律哲学以及其他与法律相关的现行本科课程教材的补充资料。本书并非关于伦理学、逻辑学或任何其他学科的教材,甚至也不能说是对法律推理的全面系统性论述。最后必须着重强调,本书并非法律教科书。本书中使用的许多司法意见书的案例作为某一辖区法律的陈述或许已经过时,但笔者认为它们都是法律推理重要方面的绝佳例证。
本书所涉及的主题引发了诸多哲学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什么是法律?法律应当服务于何种目的?法律的有效性条件是什么?尽管本书并未系统处理这些问题,但所讨论的主题和案例为探索这些问题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路径。然而,若要系统地处理这些问题,读者需要参考其他书籍,部分书籍在书后的参考书目中有提及。
本书未能系统地探讨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法律发展中的相对角色这一重要问题。立法机关拥有普遍的法律制定权,而司法机关必须待适当的个案呈交上来,才能对法律问题作出裁决。尽管两者都受到宪法规定的限制,但司法机关还受到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的约束,以及(普通法系中)判例的约束,即法院对法律问题所作的先前判决。这种角色分工在美国宪法和各州宪法中通过权力分立原则得以体现,其中明确区分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尽管此处并未单独探讨这一重要的宪法原则,但读者仍会发现与之相关的话题,尤其是在第二章中提到的“罗伯森案”和“帕维西奇案”中的“隐私权”问题,以及该章材料中的“里格斯案”。
然而,权力分立原则背后存在一个更为根本的哲学问题。人们要求法官“依据法律”裁决案件。用18世纪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的话来说,法官应当仅仅是法律的“传声筒”(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样,18世纪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认为,法官只是“宣告”法律是什么(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在美国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这种关于司法决策的“被动的”观念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以维持呢?它是不是对法官实际所做工作的现实描绘?法官在裁决法律问题时仅仅是“发现”法律,还是会“创造”法律,从而行使某种立法权呢?
本书虽未明确讨论这一根本性问题,但书中涉及了一些与之直接相关的话题,例如法官在论证中将其前提视为真时所依据的理由类型、法律的权威来源以及正当理由。可以将第三章的内容视为在普通法(判例法)发展特定背景下对这一问题的系统性探讨,但即便如此,该章的讨论也更多是启发性而非结论性的。书后的参考书目部分将为希望对该问题进行更深入研究的读者提供相关参考文献。
为了增强本书各章后附案例和材料的实用性,每一项内容都附有简短的引言。大多数条目都附有几个问题,可以作为课堂讨论或书面作业的基础。当然,教师可以根据需要引入额外的问题或讨论主题,或者替换其他案例和材料(笔者在选择案例时尽量避免涉及重大宪法问题的案例)。由于第二章篇幅较长,一些教师可能会认为在开始“理由的种类”这一节之前,先转向该章的材料更为合适,虽然在完成文本(的学习)后仍需回顾这些材料,当然也可以采用其他变通方式。无论如何,许多教师可能仍会发现有必要通过补充额外的非法律论证实例和练习来丰富本书的内容。
我谨向美国律师协会及其法学与人文科学本科教育委员会致以衷心感谢,感谢他们对这些教学材料开发的支持。我还要感谢我的学生马文·贝尔泽(Marvin Belzer)和约翰·哈斯纳斯(John Hasnas),他们在本书前期撰写阶段为我提供了帮助,也要感谢艾伦·莱文(Allen Levine),他在本书的最后阶段为我提供了协助。此外感谢以伊夫琳·霍尔特-富勒(Evelyn Holt-Fuller)为代表的杜克大学法学院的打字工作人员。最要感谢的是我的妻子娜奥米(Naomi),出于诸多原因,我将这本书献给她!
马丁·P.戈尔丁
《如何描述法律》
The Quest for the Description of the Law
作者:[瑞典] 雷达尔·埃德文森 著
译者:黄泽敏 译
校者:张途 校
ISBN:978-7-5764-2273-3
定价:45 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5年10月
作译校者简介
雷达尔·埃德文森(Reidar Edvinsson)
1968年生,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教师,瑞典移民局专家。学术兴趣集中于法哲学与宪法学,著有《不可容忍的法律推理缺失》《法哲学:时代中的社会与道德》《基础法律方法》等作品。
黄泽敏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方法、法律逻辑、法哲学、证据法学与金融刑法。
张途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莱顿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与政治哲学。
内容简介
本书重审了法理论中对法律进行描述的雄心壮志,作者通过批判性探讨法律描述的主流理论,审视了现代主义路径和后现代主义路径,主张后现代主义路径作为替代性路径有着更为清晰的理论目标和对解决判决困境上的相当优势。全书以一种简洁的架构为理解法律描述理论提供了新颖的维度与批判的视角。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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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我的博士论文《描述法律》是用我的未婚姓氏安德雷森署名完成的,并于2004年11月交于公开答辩。自那以后,该文本朝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其中的三章已经被调整为更适宜法理学学生进行学习,并且被收录到由约阿基姆·内尔耶留斯主编的《从古至今的法律哲学、社会与道德》(第二版)一书当中;另一方面,该论文则经修订、翻译后以此本著作的形式出版。
自论文发表后,时间如白驹过隙,世事如白云苍狗。谈及自身,作为我的挚友、同事兼导师,亚历山大·佩策尼克的离去令我悲痛不已。然而悲喜交织,因两个孩子——塞尔玛和伯恩哈德的降临,我两次休陪产假,唏嘘于生命的轮替。就在去年,我决定从理论研究转向法律实务,并开始在法院工作。
在我潜心书写论文期间,我有幸拜访丹尼斯·帕特森教授,并在新泽西州立罗格斯大学度过了一段颇有意义的时光。在此,我认为极有必要重申对丹尼斯·帕特森教授以及对瑞典国际研究与高等教育合作基金会的感谢。如果当初未能成行,自然不会有此文作为那段项目研究经历的延续。
在此,致谢乌普萨拉大学的丹尼尔·奥格登对于本书的英语翻译工作;同时,致谢埃米尔·海因斯基金会和乌普萨拉大学法学部,为语言审查和印刷此书提供资金。
在此,对于博·文斯特罗姆、托马斯·布尔以及其他乌普萨拉大学的同事所给予我的灵感、鼓舞与支持,我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当此论文初被发表于乌普萨拉和隆德的研讨会上时,不少同事曾给予过敏锐的评论与极具价值的批判,我亦对他们表示真诚的感谢。
我最想感谢的是家人和朋友对我的支持和鼓励;为著此书,我花费了大量本应与家人相处的时光,因此,感谢我的妻子艾斯特以及两个孩子的耐心和包容。
雷达尔·埃德文森
2008年于厄斯特松德
套系总序
“法理学”(Jurisprudenz, jurisprudence)之名总是会令初学者望而生畏。因为无论是作为法的一般哲学理论的“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 legal philosophy),抑或是作为法的一般法学理论的“法理论”(Rechtstheorie, legal theory),虽从地位上看属于法学的基础学科分支,但却往往需要有相当之具体专业知识的积累。在西方法律院校,通常只在高年级开设法哲学和/或法理论课程,法理学家一般情况下也兼为某一部门法领域的专家。有关法的一般性理论研究的专著往往体系宏大、旁征博引,同时也文辞冗赘、晦涩艰深。这些论著大多以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之法学专业人士为假定受众,非有经年之功无法得窥其门径与奥妙。
中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与西方有所不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法理学被列为法学专业必修课程的第一门,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统编教材罗列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只见概念不见问题、只见枯死的材料不见鲜活的意义,往往使得尚未接触任何部门法知识的新生望而却步,乃至望而生厌。尽管有的法律院校(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同时在三年级开设了相关课程,且内容以讲授西方前沿理论为主,却又使得许多学生“不明觉厉”、畏葸不前。除去授课的因素之外,其中很大的一个原因在于,虽然目前我国学术市场已有为数不少以法哲学和法理论为主题的专著和译著,其中也有不少属于开宗立派之作或某一传统中的扛鼎之作,但却缺乏适合本科生群体的微言大义式、通览或概述式的参考读物。
有鉴于此,“法哲学与法理论口袋书系列”教材以法学初学者(主要为法学本科生,也包括其他对法理学感兴趣者)为受众,以推广法哲学和法理论的基本问题意识、理论进路和学术脉络为目标,拟从当代西方法哲学与法理论论著中选取篇幅简短的系列小书,裨使法理学更好地担当起“启蒙”和“反思”的双重功能。它的目标,在于让学生更易接近法理学的“原貌”,更能知悉法理学的“美好”,更加明了法理学的“意义”。为了便于读者掌握各本小书的思路、内容与结构,我们在每本小书的前面都加上了由译者所撰的“导读”。
德国哲人雅斯贝尔斯(Jaspers)尝言,哲学并不是给予,它只能唤醒。这套小书的主旨也并不在于灌输抽象教条、传授定见真理,而是希望在前人既有思考的基础上唤醒读者自身的问题意识、促发进一步的反省和共思。
2019年3月20日
套系介绍
“法哲学与法理论口袋书系列”
已出版书目
内容来源:第三编辑部
编校排版:信息中心
审核签发: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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