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各种AI软件层出不穷,纷纷进入大众视野,似乎成为许多人不可或缺的生活工具。与此同时,AI软件的频繁运用,也伴随着一些社会问题,可能引发侵权纠纷。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2日,崔某迪在“即梦·图片生成”软件中通过输入一段描写自然美景的文字,一键生成四张图片,并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发表。次日,崔某迪发现贵溪青某公司在其公司所运营的公众号中使用了四张图片中的一张,标题为“霜降图片分享”。2024年12月2日,崔某迪就该图片申请了版权登记,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现诉至法院,要求贵溪青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诉讼中经了解,该软件系一款向社会公开的用于一键生成图片的AI软件。
裁判结果
经询问,崔某迪称其在该软件通过对系统发送一次性指令(或关键词)获得生成的图片,其未对生成后的图片进行手动修改或调整,输入同样关键词软件生成的图片各不相同。
法院认为,首先,崔某迪在创作过程中高度依赖AI软件的技术功能,未投入过多的自我审美意识和创造工作,其仅输入了一段描写霜降节气的场景,未进行过手动修改和参数调整,软件自动生成的具体图片并不在崔某迪思想的控制范围内,崔某迪通过软件文生图的功能创作图片,没有付出与传统创作图片相称的智力性劳动;其次,崔某迪通过“一键生成”即可获得四张不同的图片,其也自称输入相同的提示词生成的图片各不相同,可知图片生成大多由软件开发者的设计和大数据应用完成,生成过程高度随机性,崔某迪的创作灵感与案涉图片并没有独一的映射性,并没有体现出软件使用者的个性化选择或表达;最后知识产权保护作者独创性的思想,鼓励创新创造,科技可以成为创作便利的工具,但不能替代作者的独创性思想,通过AI软件一键生成的图片缺少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与作者自主创作的图具有本质区别。
综上,案涉图片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作品,判决驳回崔某迪的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本案是现代科技衍生下的新类型产权纠纷,是人工智能深度融入人民生活的产物,这类“全自动生成”的著作权主张与认定AI文生图构成作品案中参数调整体现个性化表达的同类案件存在本质区别,该案明确了AI生成类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能够体现出软件使用者在生成过程中投入智力性劳动,展现出其个性化选择,即在内容上有个人独立思想、独特观点等,并强调了创作过程记录的重要性,平衡了AI技术应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是司法审判顺应新时代科技发展的生动实践。
中细软集团建议,在AI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下,使用者利用AI创作时,应积极投入智力劳动,展现个性化表达,避免过度依赖软件自动生成。同时,要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及时对有独创性的作品进行登记。而对于企业运营中运用AI生成内容,也需谨慎审核版权归属,以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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