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胶州市民刘女士向半岛都市报反映,其在阿法拉伐(青岛)工业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5年后被公司辞退,而公司在报纸刊登解除劳动合同公告时,擅自公开了她的姓名及完整身份证号码,涉嫌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历经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最终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企业该行为属于“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刘女士表示将继续维权,要求企业停止侵害、公开道歉。
刘女士告诉半岛记者,她曾在阿法拉伐(青岛)工业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长达25年。2023年9月,公司因业务架构调整,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于同年9月12日在报纸刊登公告,其中完整载明了刘女士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刘女士认为,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公开其个人敏感信息,不仅侵害其隐私权,亦在网络时代带来信息泄露与诈骗风险,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胶州市公安局调查后认定,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但情节轻微,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用人单位通过公告形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时,公开其完整身份证号码的行为,已超出必要限度,构成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同时指出,该行为虽属违法,但因情节轻微,公安机关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用人单位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在媒体上公然公开我的身份证号,是对我个人信息的严重侵犯。”刘女士表示,她要求企业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给出满意解决方案。
12月2日上午,半岛记者实地探访了位于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闽江西路9号的阿法拉伐(青岛)工业有限公司。当半岛记者试图就此事进行深入采访时,门卫处联系到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以“未接到上级授权”为由,拒绝了采访请求。
针对此案,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秦宇彤律师进行了专业剖析。她指出,用人单位发布员工的居民身份证等信息,属于员工的个人私密信息。没有正当理由、未经本人同意公布他人身份证号码,属于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使用、公布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用人单位擅自在报刊公告形式公开员工身份证号个人私密信息构成侵犯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规定,非私密信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且需征得本人同意或符合法定情形。建议用人单位若需在报纸等公开渠道披露员工信息,应尽量采取脱敏处理(如隐藏部分身份证号码数字),仅公开必要信息,并确保披露行为具有合法目的和合理必要性。同时,若员工认为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法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停止侵权行为、亦以报刊形式要求用人单位公开赔礼道歉,或主张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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