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与野蛮系列文章导读

上一篇文章提到,文明与野蛮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制订的出发点(立法基础)、立法过程、法律内容以及立法目的等方面。

本文想思考的问题是,在立法的具体过程中,文明与野蛮有哪些不同的表现。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文明社会的立法过程——程序正义

文明社会的立法过程,其核心是“程序正义”,即只有公正、正义的程序才能产生公正的法律。其核心特征可概括为“开放性、透明性、参与性、制衡性与个体权利为本”。

立法程序通常包括以下环节:动议与提案、起草与审议、委员会审查、公示与参与、表决与通过、合宪性审查、公布与解释。

动议与提案阶段:来源多元化

立法的提案权不能仅限于立法机构,通常可由政府部门、议会议员、专门委员会,甚至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公民倡议”等方式提出。

文明内涵:来源的多元化才能够保证立法议题来源的多样性,充分反映社会不同群体的诉求,而不是仅由权力顶层垄断议题。

起草与审议阶段:专业性的博弈

这个过程是立法的核心,通常由专门的法律专家、或组建相关的专业委员会进行技术性起草。随后,草案会提交给代议机构(如议会)进行审议。

文明内涵:公开辩论、专业委员会审查与听证会

文明社会中,法律草案的审议过程公开透明,允许甚至鼓励不同意见和观点的激烈交锋。代议机构的代表(如议员)必须能够代表不同选区、不同利益集团进行辩论和博弈,最后达到一致的草案交给专业委员会审查。

专业委员会对草稿进行逐条、细致的审查和修改,根据公开辩论的结果,充分吸纳专家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对于与社会影响重大或专业性强的法案,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行业代表、非政府组织以及普通公民参与,提供证据和意见。

公示与参与阶段:全体公众理性参与

审议后的法律草案向全社会全文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网络、邮件、公共论坛、向选区代表提议等多种渠道反馈意见。

文明内涵:这个过程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法律影响的是所有公众,因此每一个人都有权在制定过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个过程不仅是为了收集意见,更是让法律在公共讨论中获得认同感和合法性。

表决与通过阶段:清晰的授权

草案须经专门委员会逐条审查、举行听证会吸纳专家与公众意见、立法机关多轮辩论与修正(过程全程记录并公开)后,才能进入表决与通过阶段。

在经过审议、公众参与,并进行修改后,法律草案将在代议机构(立法机构)进行正式表决。表决必须有明确的规则,比如,有的法律需要简单多数,有的则需要绝对多数。表决的过程必须公开、透明,结果即时公布。

文明内涵:表决是“公意”形成的最终仪式。它赋予了法律明确的政治授权,表明这部法律是经过公众代表同意而成立的,而非强加的。

合宪性审查阶段:上位法的约束

表决通过并生效的法律,仍可能被宪法法院或相关制衡机制挑战,确保其不违背更高位阶的人权保障条款,实现“法律制约法律”的约束。

文明内涵:任何法律都不能与上位法想违背,比如宪法作为国家大法,其他任何法律都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必须对权力任意性进行约束,确保法律是“人们为自己制定的规则”。

公布与解释阶段:透明与审查

通过的法律必须由法定元首或机构签署,并在官方公报上正式公布,让所有公民周知。公布后的法律,需要对法条进行清晰、准确地解释,以尽量避免和减少因法律解释内容失误而产生的不良影响。比如英国法律界有三项广泛应用的法律解释基本规则,即字义规则、黄金规则和除弊规则(见文章附录)。

文明内涵:法律的公开、透明是法治的前提。另外,有的国家还设有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对通过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确保其不违背宪法这部根本法。

野蛮社会的立法程序:权力意志

在野蛮社会,立法程序的核心是“权力意志”,即法律是权力的工具,其核心特征是“封闭性、专断性、服从性与工具本位”。

下面依然从动议与提案、起草与审议、委员会审查、公示与参与、表决与通过、公布与解释五个阶段进行讨论。

动议与提案阶段:体现的是顶层设计或统治阶层意志

立法的动议来源于最高统治者、统治阶层或单一执政党的核心领导层。议题往往根据巩固统治的需要或领袖的个人意志而定。

野蛮内涵:法律服务于巩固统治权力的需要和贯彻顶层的意志,社会需求和民众疾苦不是首要考量。

起草与审议阶段:不公开的黑箱操作

法案通常由统治者组织专门的御用班子或指定某个部门在封闭环境中起草;所谓的“审议”也只是在极小范围内进行,通常是走形式,不允许实质性争论。

野蛮内涵:缺乏辩论、无公开听证。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排斥异见,强调“统一思想”。任何公开的反对意见都可能被视为政治错误。

没有公开听证的过程,或听证程序仅为走过场,不存在真正吸纳民意的听证。即使有“征求意见”的形式,听取意见的对象也是经过精心筛选,意见是否被采纳完全取决于上位者的喜好。

公示与参与阶段:只有告知与规训

法律草案在公布前,公众通常一无所知。即使进行“公示”,其目的也不是收集反对意见,而是进行“政策宣导”和“思想教育”,让民众做好服从的准备。

野蛮内涵:民众被视为被管理和统治的客体,而非参与的主体。他们的角色是学习和遵守,而不是质疑和共建。

表决与通过阶段:橡皮图章式的一致通过

通常只存在名义上的代议机构(议会),其表决几乎总是“全票通过”或接近全票。代议机构的作用只是充当一个“橡皮图章”,为已经做出的决策赋予“合法”外衣。

野蛮内涵:完全扭曲了表决的意义,它代表的不是同意,而是绝对的服从。通过这种形式来制造“万众一心”的假象,实则掩盖权力的专断本质。

合宪性审查阶段:不在意是否与上位法冲突

表决通过并生效的法律,即使违背了宪法的规定,也不会被质疑并修改。

野蛮内涵:宪法的规定只是一个幌子,权力可以任意违背。

公布与解释阶段:只有强制命令

法律的公布更像是一道命令的下达,解释权归制定者,不存在独立司法审查,法律随权力意志随时变更。通常只强调法律的强制力和违反后将面临的严厉惩罚。

野蛮内涵:法律被视为统治者向民众发布的“管理手册”,其权威来自背后的暴力机器,而非其本身的公正性与民意基础。

总结

总而言之,文明社会相信“恶法非法”,重视法律产生的程序是否公正;野蛮社会信奉“强权即公理”,程序只是装饰,法律实质是权力的表达。特别是法律的变更或废止,无需任何程序,统治者一句话即可推翻既有法律或变更法律的解释,导致规则体系高度不确定。

若一个社会的法律可以不经过公众的同意、不受制约地强加于每一个人时,无论其条文看起来多么美好,其制定过程本身就已经背离了文明的轨道。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附录:英国法律解释三大规则

一、字义规则

字义规则(LITERAL RULE)是指,所有法律解释规则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根据这一规则,如果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是清楚的,即使该字面含义会导致明显的荒谬结果,法官也必须遵循该文字所表达的意思。

字义规则实际上就是“无解释”的规则,即如果法律的字面含义是清楚的,则不需要作任何解释。

二、黄金规则

黄金规则(GOLDEN RULE)是指,如果运用字义解释规则出现荒谬的结果时,法官应当寻求字词的其他含义以避免荒谬结论的出现。

布莱克本勋爵在1878年的一份判决中指出,黄金规则就是将整个成文法看作一体,赋予那些字词通常的含义,除非仅仅考虑文字本身会产生很大的矛盾、荒谬或者麻烦并足以使法官意识到不能在通常含义下使用该字词。这时,法官应赋予该字词其它含义。这一含义可能不是对该字义严格解释的结果,但法官相信该字词应当包含这样的含义。

三、除弊规则

除弊规则(MISCHIEF RULE),又译弥补规则或弊端规则,是指法官解释成文法时要充分考虑成文法所欲弥补的法律制度上的漏洞,并努力去弥补议会在制定该成文法时所欲弥补的缺陷。

这是因为英国是一个普通法国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发现原有的判例法有一些判例法本身无法克服的弊端。消除这些弊端的唯一办法就是大量制定成文法。在普通法国家,成文法的出现并不是一种不假思索的活动,其核心心目标是弥补普通法的不足,消除普通法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