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不少目光汇聚到了吸毒人员治理,尤其是“封存”两个字上。
我们国家对于毒品,长期的重视程度和处置力度都是顶格的。这得益于法规严厉,落地执行时,大量缉毒警察夜以继日地战斗,各个部门衔接顺畅,所以普通人日常几乎接触不到这些信息。
接触不到,所以不熟悉。而关于吸毒人员的管理,主要规定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和《戒毒条例》里面。
这今天就重点说一说,我们到底是怎么管理吸毒人员的。
第一步:吸毒逮住了是要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的
吸毒人员吸毒,必然要逮人。逮人就分严重的,会分流给《刑法》,不那么严重的,分流给《治安管理处罚法》。
轻的走《治安管理处罚法》。现在还没到2026年,所以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老法条,第七十二条,视情节拘留时间5到15天,罚款0到2000元。
这条里面提到了四点:一是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是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是吸食、注射毒品的;四是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在老法条里面,吸毒其实就是这个幅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规制的是吸毒这个群体,而不是贩毒的群体,相对定性就比较轻,尤其里面所谓的情节轻微,包括第一次吸、剂量小、主动配合调查等等,可能拘留时间只有5天。
这里面有个题外的,法条里面,一些成瘾性的精神类药品其实也归进了毒品范畴,二者的界限,在特定情况下很模糊,这个有机会展开说。
比吸毒更重一点的,其实是骗人或者引诱人吸毒、剂量小,也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处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提到,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会处10到15日的拘留,处500元到2000元的罚款。
字面意思很好理解,这些人可是教唆者,人家本来没打算吸,有人教唆吸,那就是在创造了吸毒的情境,让无关人员卷进这个深坑。因为坏透了,所以处理得要比普通吸毒的更重。
到了《刑法》里面,其实一直没有对吸毒人员的直接处理条款。纯吸毒不在这里头,但吸毒量大的往往容易持有大量毒品,甚至严重的就是参与贩卖毒品,那奔着杀头去了。
比如《刑法》里面有非法持有毒品罪,这相当于是查不清贩毒,但是手上有大量的毒品,那要刑事处理;再比如容留他人吸毒罪,给别人提供场所,这也要刑事处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个是最严重的,就是大家理解的贩毒,这绝对是是0门槛处理,重刑直至死刑!
第二步:拘留完了,当然要把人给登记上
吸毒人员必然会留下自己的记录,也就是所谓的“案底”。
对吸毒人员的登记,来自《禁毒法》。这部2008年施行的法律,在第三十二条明确,公安机关可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必要检测,被检测人员应配合;对拒绝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强制检测。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这就是登记的由头。
然后登记完了,相当于一个入口,然后相关部门就要管。
这来自于《戒毒条例》,这也是个老条例了。它在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
这没啥可说的,主要是先盯上,阻止你复吸,监督你戒毒。
具体怎么戒,有详尽的规定,下面展开说。
第三步:戒毒,分为强制和自愿的两种
处理手段最轻的,当然是自己愿意主动去的。
自愿戒毒的吸毒人员,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六条,可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这里的戒毒治疗是没有营利目的的。
然后再看《戒毒条例》第九条:“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字面意思很好理解,就是你自己去戒毒,我甚至对你的吸毒的行为都不罚你,鼓励你自己把毒戒了,别给社会添麻烦了。
更上升一档的,肯定是自己戒不了,或者没法戒的,这部分是要强制社区戒毒的。
同样是《禁毒法》,第三十三条提到了,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
然后《戒毒条例》里面还有一些具体的要求,这个规定得更具体。比如社区戒毒需要县级、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责令,而戒毒人员须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报到。
到了社区,那边会有戒毒工作小组,里面主要是专职人员、民警、医务人员等组成,会给戒毒人员提供知识辅导、职业培训等帮助。
注意,他们还要想做职业培训,帮助吸毒成瘾者回归社会。如果他们逃避检测达到3次等情况,后续可能会强制上措施。
再后面就是最严的第三档,也就是强制隔离戒毒了。这部分主要是吸毒成瘾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毒、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经戒毒后再次吸毒,那就直接强制隔离戒毒,最长可以达到2年。
注意,这里不包括怀孕和哺乳期一周岁的女性,还有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部分人群比较特殊,是被豁免的,只能社区戒毒。
执行细节就很细致了,具体可以翻一翻《戒毒条例》,反正从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程序、执行场所管理,以及戒毒人员的生活、医疗、教育保障措施都写得很清楚。
等他们出来,就会走一个叫作“社区康复”的程序。相当于退回社区戒毒,为期大概3年以内。
这是个观察期,观察期里面再出现问题,继续倒回去,强制戒毒。
第四步:解除吸毒人员管控,当然吸毒记录还是在的
根据《戒毒条例》,里面提及,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所谓动态管控是如何管控,可基本吸毒者去哪里都会被知道,在这个期间,住宿、交通出行时候,实践中往往会被强盯着。
注意,《戒毒条例》发布时间是2011年6月22日,它就提到了,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应依法保密,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也就是说,对于信息的保密要求,是14年前就下过了的。
《禁毒法》担心这些人没办法就业,还会复吸,于是第三十四条要求,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援助。
所以很值得被讨论的,就是前述提及的,对吸毒人员的“保密”是不是等于“封存”,仅仅从字面解释不太能看出来,感觉可以结合未来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制情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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