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刘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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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违法记录封存”和“除罪化”:对即将实施的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我是支持的。目前的“轻刑化”“除罪化”做得还远远不够,我觉得,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违法记录不仅要封存,一些较为轻微的犯罪记录也需要封存,如较为轻微的“酒驾”。像一些较为轻微的过失类犯罪,不仅应该封存,还有必要“除罪化”。对立法上暂时不能废除的罪名,如一些类型的“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司法机关应该减少羁押率,提高不起诉和宣判无罪的比例。像“聚众淫乱罪”之类的罪名,早就该废除了。像自愿的“卖淫”之类的违法行为也应该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删除。这些犯罪或者违法本身没有受害人,没有强迫等行为,怎么能定性为犯罪或者违法呢。这种立法从出发点上就是错误的。所以,我认为立法时需要更多地从人性、人道主义、悲悯、包容出发,而非从报复、泄愤、惩罚出发。一旦有了严刑峻法思维,就会不自觉地想搞“严打”,想“扩大化”,想“从重”“从快”“从严”,那就必然违背法治精神。(刘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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