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破坏监管秩序罪?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是:
1.破坏监管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狱的正常监押管理秩序,即监狱依照《监狱法》等有关监狱法规、管理规章制度对服刑罪犯进行惩罚、教育、改造的正常活动。
良好的监管秩序,是对罪犯进行有效管理、改造的保障。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必然会危害监狱的正常管理活动,妨害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行为主要发生在监管场所,但也可能发生在其他劳动作业场所或者押解途中。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315条规定了破坏监管秩序的四种行为方式:
(1)殴打监管人员;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
《监狱法》第58条规定了八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即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欺压其他罪犯的;盗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有违反监狱规定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可见,刑法规定的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基本属于《监狱法》第58条规定的八种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中的第一、第二、第三种行为。至于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处罚的是组织行为,被组织人的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属于《监狱法》第58条规定的其他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如拒不参加劳动、消极怠工,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因此,被组织者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只有组织者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所谓罪犯,是指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犯有罪行的人。在判决生效以后,根据判处的刑罚的不同,有的罪犯予以关押,有的罪犯则不予关押。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仅限于被关押的罪犯。行为人被解除关押后,对曾经的监管人员实施殴打,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监管秩序,仍有意为之。过失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
根据法律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破坏监管秩序经监狱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后仍不悔改的;破坏监管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因破坏监管秩序引起其他在押犯乘混乱之机脱逃,因欺压其他罪犯导致罪犯自杀、精神失常的等情形。如果情节不严重,根据《监狱法》第58条的规定,可由监狱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三、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315条规定,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开封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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