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律师:办理客户信息类案件难点(二)保密措施认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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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商业秘密案件中的技术秘密案件办理具有较高的专业门槛,那么涉及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案件更需要专业的技术门槛。经营秘密案件办理难度大、注意事项多,诉讼风险多,稍有不慎就会败诉。李营营律师团队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逐一梳理总结,同时结合多年来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专题裁判文章。本期,我们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办理类似案件的思路,重点分析“保密措施认定难”这一实务痛点。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为经营信息时,权利人应当在保密协议中明确商业秘密范围及具体内容,并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对具体经营信息实施了保密措施。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情简介
1. 2016年4月19日,北京富可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富可复公司”)和刘任远签署《劳动合同》《聘任合作协议》《讲师合作与保密协议》,刘任远在富可复公司开设的YY6801财经频道“股民老张大讲堂”为学员直播授课,享有底薪、提成和社会保险待遇。
2. 双方约定,刘任远不得在公司平台公开私人联系方式,不可索要或留存客户的联系方式(如电话、QQ、Q群、微信等),刘任远通过其个人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吸纳的客户,一旦获取客户联系方式,应即刻截图发给富可复公司市场负责人。
3. 2017年4月21日,刘任远提出离职,但未交回QQ账号和密码,富可复公司无法登陆。此后,刘任远利用富可复公司为其配备的YY号,在其他频道讲课直播,富可复公司原客户3480人观看直播。
4. 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8月27日期间,刘任远在其他频道销售总额高达15287406元。
5. 2021年,富可复公司向北京石景山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刘任远赔偿富可复公司经济损失480万元。
6. 诉讼中,富可复公司主张商业秘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该公司为刘任远配备的工作专用内部QQ号中涉及富可复公司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第二部分是客户名单,包括富可复公司客户数据库信息(即客户姓名、电话、账号、密码等信息)。
7. 北京石景山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客户数据库的具体信息,虽签署保密协议但保密内容不明确,涉案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富可复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8. 2022年10月18日,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富可复公司主张的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
法院裁判观点
一、富可复公司仅能证明其所称的客户名单包含客户姓名、手机联系方式,并不能证明还有其他信息。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本案中,富可复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其一是富可复公司为刘任远配备的工作专用内部QQ号中涉及富可复公司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其二为客户名单,包括富可复公司客户数据库信息(即客户姓名、电话、账号、密码等信息)、富可复公司提交的刘任远自有客户名单及刘任远在劳动争议一审过程中提交的自有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个法定要件。富可复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要件负举证责任。关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富可复公司虽主张涉案QQ号中包含其公司创意、管理、销售、财务、客户信息、数据等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项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富可复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仅能证明其所称的客户名单包含客户姓名、手机联系方式,该认定正确,予以确认。
二、富可复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侵权事实,又未能证明其对涉案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且有效的措施。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关于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富可复公司上诉主张,其与刘任远之间通过系列协议中的禁止性规定实施了保密措施。经查,涉案保密协议中未明确商业秘密范围及具体内容,富可复公司与刘任远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合作协议中亦不存在富可复公司所主张的经营秘密的具体内容。故富可复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富可复公司主张其对刘任远讲课进行了监督管理,即在刘任远直播时有专门的管理人员监控讲课内容,属于保密措施。法院认为,一方面富可复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另一方面,富可复公司亦未能证明该措施为法律规定的合理且有效的措施,故对于该项上诉主张,二审亦不予支持。富可复公司上诉提出,涉案QQ号是其为刘任远配备的工作专用内部号。关于该项主张,法院注意到涉案QQ号显示的密保手机号为刘任远个人手机号,且富可复公司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实施了保密措施,故其该项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富可复公司对其所主张信息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故富可复公司所主张的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其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北京富可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刘任远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京73民终1195号]
实战指南:办理经营信息类案件“保密措施认定难”的三个核心要点
一、保密协议中必须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不能笼统约定。
本案中,富可复公司与刘任远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协议中并未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具体内容,法院因此认定其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律师在代理原告时,应当在保密协议、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逐一列明受保护的经营信息类型(如客户数据库、联系方式、交易习惯、意向分析等),并明确对应的载体(如工作QQ号、CRM系统账号等)。仅笼统约定“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法院通常不予认可。
二、保密措施必须具有“对应性”和“可识别性”,不能仅有管理监控。
富可复公司主张其通过直播时的管理人员监控讲课内容,属于保密措施。但法院认为,一方面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另一方面该措施也并非法律认可的合理有效保密措施。律师应当注意:保密措施必须针对具体的商业秘密载体,例如设置访问密码、限制复制导出、签订专项保密协议、进行保密培训并留存记录等。泛泛的管理监控,难以被认定为合理保密措施。
三、工作账号的权属和管理要清晰,不能将个人账号混同为企业控制账号。
本案中,涉案QQ号的密保手机号为刘任远个人手机号,富可复公司无法证明其对该QQ号实施了有效的保密控制。律师应建议企业:为员工配备的工作微信号、QQ号、邮箱等,应当使用企业注册、企业控制的账号,并约定离职时无条件交回。若允许员工使用个人账号添加客户,企业将极难证明对账号内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进而导致败诉。
总结
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案件的办理中,“保密措施认定难”是仅次于“秘点确定难”的第二大实务难点。许多企业虽然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因协议内容过于笼统、保密措施缺乏对应性、工作账号权属不清等原因,被法院认定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最终导致商业秘密不成立。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前,必须对企业的保密制度进行“体检”,提前完善保密协议、明确秘点内容、规范账号管理,才能有效降低败诉风险。
本文系李营营律师团队根据公开裁判文书及实务经验整理撰写,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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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刑事与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约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