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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逮捕了,现在被关押在郸城县看守所。逮捕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贪污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办案人员说是因为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赌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而且没有还款行为,还对账目进行掩饰处理。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目前还不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郸城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什么是贪污罪?什么是挪用公款罪?像他这种情况,会构成贪污罪吗?如何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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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郸城县看守所地址:郸城县支农路(省道S214)与国道G220交叉口向北4.5公里路东。

导航:郸城县雅舒家私

乘车路线:郸城汽车站步行至小广场站乘坐郸城2路公交车到赵楼金光明驾校站下车,沿支农路向北3公里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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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郸城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如果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从事赌博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缺乏归还能力且无还款行为,并对账目进行掩饰处理的,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至于你家人的行为最终是否构成贪污罪,是构成贪污罪还是构成挪用公款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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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的职务犯罪,两者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对象以及客观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共同点,但两者之间却有本质的区别。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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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郸城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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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