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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8月,安康汉滨的老李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紫阳县蒿坪镇卫生院附近出发驶往汉滨区大竹园方向,行驶至蒿坪镇滨江路附近,刮擦了老王停放在该处的车辆,但老李未感知到刮擦也未听到老王呼喊,径直驾车驶离回到大竹园镇七堰村安置点家中。经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老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鉴定,老李血液酒精含量为228.9毫克每百毫升,属于醉酒。2025年9月,紫阳县检察院以老李犯危险驾驶罪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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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老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老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8.9毫克/100毫升,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且一般不适用缓刑。老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事后,老李与老王达成了赔偿协议,老李履行了赔偿义务,得到了老王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判决:老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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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刘忠剑
近年来,醉酒型危险驾驶类案件频发,许多人明知酒后驾车可能构成酒驾或者醉驾,仍然心存侥幸心理,最终追悔莫及。每一位驾驶者都应当谨记,手握方向盘,责任重如山,拒绝酒驾,既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负责,也是对自身安全与前途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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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紫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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