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针对原告主张的车辆营运损失赔偿诉求。承办法官秉持公正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耐心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侵权方当场履行赔偿义务,既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切实维护了营运车辆车主的合法财产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5年12月21日,被告余某某驾驶大型客运汽车在道路上行驶,遇原告孙某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网约车)同车道同方向行驶,因余某某未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辆车追尾相撞,造成辆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送至维修厂检修,共计停运三日。孙某某依靠该营运车辆维持生计,车辆停运期间彻底无法开展营运业务,每日租金、人工成本照常支出,营运收入完全中断,遭受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孙某某多次与余某某沟通,要求其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及停运期间的合理营运损失,可余某某始终认为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范畴,且保险公司亦不予理赔,因此拒不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均不欢而散,矛盾始终无法化解,无奈之下,孙某某将余某某及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仔细核对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营运资质证明、维修清单、停运时长证明及营运收入流水等关键证据。调解过程中,余某某依旧以“营运损失非直接损失”为由拒绝赔偿。承办法官并未简单驳回其观点,而是向余某某耐心释法,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法定财产损失范畴,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也核减了孙某某所主张的营运损失数额,仅确定了其因停运而产生的合理损失。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余某某当场向孙某某支付了停运三日所遭受的营运损失共计2000元。孙某某得到赔偿款后,当场撤回起诉,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得以快速、圆满化解。

营运车辆作为经营性工具,停运损失是车主的直接经济损失,受法律保护,侵权方切勿以“间接损失”为由逃避赔偿责任。同时,营运车主在维权时,需妥善保存营运资质、维修记录、停运时长、收入流水等证据,依法理性主张权利。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王丹

编辑:刘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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