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打假博主申先生在吉林长春一卫生用品店打假时,被男店主持30cm砍刀连续挥砍头颈部,衣服被划坏,幸未造成重伤。经查该店售卖的药膏含违禁成分,而警方最终对持刀店主仅作出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申先生认为店主行为属故意杀人未遂,对处罚结果强烈不满,明确表示将申请行政复议并请求检察院立案督办,此事引发大众对处罚合理性的热议。

一、打假现场险酿惨剧,砍刀直劈要害部位

12月8日,打假博主申先生一行人前往吉林省长春市肤医堂卫生用品店,准备针对店铺问题开展打假工作,没成想刚到店就遭遇惊魂一幕。据申先生回忆,男店主从进门到持刀挥砍,全程一句话没说,直接拿着一把30cm长的砍刀,朝着他的头部、颈部要害部位猛砍,连续两次挥砍都被他及时拦下,之后店主还换了手继续攻击,过程中把他的衣服都划坏了,万幸的是他反应迅速,才没造成严重人身伤害。

事后申先生透露,之所以针对这家店打假,是因为该店存在虚假宣传售卖产品的问题,他之前已将店铺售卖的百清膏送去检测,结果显示药膏里含有氧化苦参碱、氯倍他索丙酸酯两种违禁成分,这类成分添加在护肤品中,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事发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和公安局刑侦大队均已介入,分别对店铺违规售品和店主持刀伤人一事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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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方作出拘留5日处罚,博主不满将提复议

12月10日,公主岭市公安局针对此次店主持刀追砍事件给出处理结果,对持刀伤人的店主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两百元的行政处罚。这个结果一出,不仅申先生无法接受,也让不少关注此事的网友感到意外。

申先生明确表示对处罚结果“特别不满意”,他认为店主的行为绝非简单的危害他人身体健康,而是蓄意剥夺他人生命,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他拿着砍刀专门奔着脖子、头部砍,这不是想杀人是什么?”申先生气愤地说,自己报警时明确报的是杀人未遂,但警方仅按治安违法处理,如此轻的惩罚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店主出来后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基于此,申先生已决定尽快整理相关材料,向公主岭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也会申请检察院立案督办,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希望能得到更公正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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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层面深度解析,分清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

此事的核心争议点的在于,店主的行为到底该定性为治安违法中的故意伤害,还是刑事犯罪中的故意杀人未遂?这两种定性的处罚差距极大,前者仅需承担行政责任,后者则要面临刑事处罚,最低也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下面结合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给大家讲清楚: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未构成犯罪的,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此次警方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正是基于“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治安违法定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哪怕未造成他人死亡,只要有明确的杀人故意和实施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未遂,需追究刑事责任。

再看判断关键,司法实践中区分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核心看两点:一是攻击部位,头部、颈部、心脏等均为人体要害,针对这些部位攻击,大概率会被认定具有杀人故意;二是行为力度和意图,像此次店主持砍刀连续挥砍要害,且无任何沟通直接攻击,结合上海快递员追砍客户头部被判故意杀人罪、扬州男子砍前妻头部被改判故意杀人罪等类似案例 ,足以看出这类针对要害部位的持刀攻击,更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若店主行为真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仅用行政拘留处理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也是申先生申请行政复议的重要法律依据。

结论:处罚轻重争议大,你怎么看?

打假博主揭露商家违规售品,本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正当行为,却遭遇持刀追砍的危险情况,而店主仅被拘留5日、罚款200元,这样的处罚是否匹配其行为的危害性,确实值得商榷。申先生坚持申请行政复议,既是为了给自己讨个公道,也是在推动事件得到更合理的定性和处理。

在此也想问问大家:你认为店主持砍刀砍向头颈部的行为,该定性为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未遂?警方作出的拘留5日处罚是否合理?面对打假行为遭遇暴力反抗的情况,该如何更好地保障打假者的权益?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和看法,一起探讨此事背后的法律问题和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