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网友提问

李某通过小程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自身未留存合同原件;王某签订金融贷款电子合同,也未拿到相应合同原件。若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电子数据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员工和普通当事人拿不到电子合同原件时,签订合同的另一方是否需举证?

也迪律师解答

也迪律师解答

电子数据举证虽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李某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王某主张贷款债权相关权利,需先提交小程序签约记录、贷款业务沟通凭证等初步证据证明电子合同关系存在的基本事实,但因电子合同的存储、管理权限实际掌握在公司和金融机构手中,李某、王某客观上无法获取电子合同原件,法院会依据公平原则和举证能力,要求合同相对方(公司、金融机构)提交电子合同原始数据。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也不会将纸质合同作为电子合同的举证形式,而是直接以电子合同本身结合存证技术提交法院审查。法院审查电子数据的核心是判断其能否作为证据原件,若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存在争议,还会对电子合同形成时的技术要件进行审查,包括存储、传输、提取过程是否安全完整,生成电子数据的硬件、软件是否正常运行,同时会核查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等技术的有效性 —— 这类技术因具有可追溯、难以篡改的特性,是证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关键支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